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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单(水路)

货物运单(水路)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水路货物运单

月 

                                    

交接清单号码         

运单号码

      

船名

航次

起运港

到达港

到达日期

(承运人章)

收货人

(章)

全称

全称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货 号

件数

包装

价值

托运人确定

计费重量

等级

费率

金额

项目

费率

金额

重量(吨)

体积(长、宽、

高)

重量(吨)

体积(m3)

运费

装船费

合计

运到期限(或约定)

托运人

(公章) 

月  日

特约事项

合计

承运日期

起运港承运人章

  〔说明〕

  1.此货物运单主要适用于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水路货物运输。

  2.水路货物运单、货票一式6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货票(起运港存查联)。

  第二份:货票(解缴联)起运港→航运企业。

  第三份:货票(货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托运人。

  第四份:货票(船舶存查联)起运港→船舶。

  第五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

  第六份: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到达港存。

  3.除另有规定者外,属于港航分管的水路运输企业,由航运企业自行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均使用航运企业台头的水路货物运单。

  4.货物运单联需用厚纸印刷,货票各联用薄纸印刷,印刷墨色应有区别:解缴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各联为黑色。

  5.要印控制号码或固定号码。

  6.到达港收费,另开收据。

  7.规格:长

厘米,宽

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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