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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海洋)

运输合同(海洋)

  订立合同双方:

  

(简称甲方)委托

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

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_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

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

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

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

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

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

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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