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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价房买卖合同

优惠价房买卖合同

  立合同双方:

  出售人:

  代理人:

          (以下简称甲乙方)

  买受人:

  双方根据《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上海市

区(县)

街道(镇)

(新村弄)

支弄

室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

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

元,共计售价(大写)

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

%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

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

%,计(大写)

元。余额计(大写)

元,分

年付清,月利率

‰,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

,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

元,最后在

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提取维修费(大写)

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预付维修费(大写)

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1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12.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1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14.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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