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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以伪造的印章签署合同,合同会无效吗?

  

  话题:(2021)皖13民终404号,某公司的子公司负责人以和办理备案不一致的公司章对外开放签订合同,某公司提起诉讼确定无效合同,会得到 适用吗?

  在此案中,上诉人某公司(原审上诉人)觉得子公司原负责人王某应用仿冒的公司章签合同,无效合同。二审仲裁庭觉得:

  (一)、《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要求看,不论是无权代理、没有权利代表或是滥用权力代表等,其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均被要求为对被代理人造成或是不造成法律效力,仍未要求为失效个人行为。《民法典》还开设了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表见代理等规章制度,以确保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因而,合同书是不是失效,关键看签约人于盖公章时有没有代表权或是商标授权来明确合同效力,企业的图章是不是与办理备案一致,是不是仿冒并并不是分辨合同效力的规范。

  (二)、实际到此案中,王某签合同时是上诉人宿松子公司的负责人,有代表管理权限,合同书已一部分执行,一部分工程进度款早已清算,彼此于2017年9月28日协议书停止,因而,上诉人要求确定无效合同不可以创立,未予适用。

  关键法律条文连接:《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要求:法人的法律规定代表人或是非法人机构的负责人超过管理权限签订的合同书,除质权人了解或是理应了解其超过管理权限外,该代表个人行为合理,签订的合同书对法人或是非法人机构产生法律效力。由此,除合同书相另一方明知道法律规定代表人超过管理权限外,合同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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