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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应按最高限额缴纳印花税

  案件介绍:前不久,税务局对申请注册在栖霞区的一家外资企业开展了纳税评估,在评定中税收工作人员发觉,该企业于2013年一月与金融机构签署了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依据合同条款,该企业可在一年之内,以五百万元为最大限额,随借随还贷款,现阶段并未产生借款业务流程。企业财会人员觉得,该借款合同虽然有最大限额,可是无每单借款的实际额度,先要按五元贴花,至具体产生借款业务流程时再按实际的额度测算交纳合同印花税。这类作法是不正确的。

  税收剖析: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二条,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难题开展了专业的要求,借款彼此签署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应按合同条款的最大借款限额记税贴花。之后,要是在限额内随借随还贷款,已不签新合同书的,也不另贴服装印花。总的来说,该外资企业应在签合同时按五百万元、百分之零点零点五测算交纳合同印花税累计250元,之后具体产生的在限额之内的借款业务流程无需再行申请交纳合同印花税,因而,税收工作人员补征了该企业的税金245元,并另收了税款滞纳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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