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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定短信属于《电子签名法》认可证据

http://www.sina.com.cn 二零零五年07月十五日 16:27 北京晚报

  短信初次做证确定借款人

  新闻通稿 专升本报名曾报导,由于1.一万元RMB,已经处盆友的杨先生和韩小姐撕破脸皮闹到了法院。以便证实韩小姐的确借款不还,杨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两个人中间商议借款理由的好几条短信。前天,海淀区法院对本案开展了判决,最后裁定韩小姐还款杨先生借款RMB1.一万元。据了解,它是手机上短信第一次做为直接证据被采纳。

  法院觉得,杨先生出示的短信內容中注明的账款来往额度、時间,与中国建设银行本人业务流程凭据中反映的杨先生给韩小姐汇钱的额度、時间相符合,且短信中亦注明了韩小姐还款借款的法律行为,二份直接证据中间互相证实,能够 评定韩小姐向杨先生借款的客观事实。

  判决后承担本案的张审判长表述说,根据二零零五年4月1号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要求,电子签章就是指数据信息电文中以电子器件方式所含、应附用以鉴别签名人真实身份并说明签名人认同在其中內容的数据信息。短信即合乎电子签章、数据信息电文的方式。另外短信可以合理地主要表现所述內容并能够随时随地读取查用;可以鉴别数据信息电文的发货人、收货人及其推送、接受的時间。法院对短信息的可信性开展核查后,能够 评定短信內容做为直接证据的真实有效。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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