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提供最新的公司新闻、行业资讯、API产品、帮助支持等信息

联系我们

关于电子签名法实施中的五个主要问题3

四、海外电子认证服务项目认同的难题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经国务院办公厅大数据产业主管机构依据相关协议书或是对等原则审批后,中华共和国海外的电子认证服务供应商在海外审签的电子签名产品认证证书与按照此方法开设的电子认证服务供应商审签的电子签名产品认证证书具备同样的法律认可。”做为配套设施要求,《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确立:“经工业信息化部依据相关协议书或是对等原则审批后,中华共和国海外的电子认证服务项目组织在海外审签的电子签名产品认证证书与按照本方法开设的电子认证服务项目组织审签的电子签名产品认证证书具备同样的法律认可。”但到底海外的电子认证服务供应商在海外审签的电子签名产品认证证书怎样与按照此方法开设的电子认证服务供应商审签的电子签名产品认证证书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应依照哪些的程序流程实际操作,应递交什么原材料,这儿的“相关协议书”应就是指哪一个方面的协议书?这些,還是一个并未确立的难题,急缺在进一步的有关要求中获得确立。

  有关数据电文: 五、数据电文可否单独做为证据的难题 2006年7月,北京海淀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了一起以手机短信息为关键证据的贷款纠纷案件,在裁判员中第一次引证了不久执行的《电子签名法》的要求,被称做“电子签名法第一案”。在此案的裁定中,审判长有一段话较为回味无穷:“根据2006年4月1号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要求,电子签名就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器件方式所含、应附用以鉴别签名人真实身份并说明签名人认同在其中內容的数据。数据电文就是指以电子器件、电子光学、磁或是相近方式转化成、推送、接受或是存储的信息内容。移动手机短信内容即合乎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式。另外移动手机短信内容可以合理的主要表现所述內容并能够随时随地读取查用;可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货人、收货人及其推送、接受的時间。经我院对胡先生出示的移动手机短信内容转化成、存储、传送数据电文方式 的可信性;维持內容一致性方式 的可信性;用于辨别发货人方式 的可信性开展核查,能够 评定该移动手机短信息做为证据的真实有效。依据证据标准的有关要求,音频录影及数据电文能够 做为证据应用,但数据电文能够 立即做为评定客观事实的证据,还需有其他书面形式证据相证明。”尤其是最后一句:“但数据电文能够 立即做为评定客观事实的证据,还需有其他书面形式证据相证明”。自然这仅仅一个个例,但在《电子签名法》第七条确立:“数据电文不可仅由于其是以电子器件、电子光学、磁或是相近方式转化成、推送、接受或是存储的而被拒绝做为证据应用。”第八条要求:“核查数据电文做为证据的真实有效,理应考虑到下列要素:(一)转化成、存储或是传送数据电文方式 的可信性;(二)维持內容一致性方式 的可信性;(三)用于辨别发货人方式 的可信性;(四)别的有关要素”后,到底数据电文可否单独做为证据来评定客观事实?又变成大家十分关注的下一个难题。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

现在注册,免费试用所有产品

免费体验

电话咨询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