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国贸中心企业称,一审人民法院有关涉案人员工程价款应下幅6%的评定不正确。1.涉案人员工程价款理应以办理备案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为标准,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没经办理备案备案、变向减少工程价款,应是失效。2.《补充协议》仍未具体执行。补充协议虽承诺了工程最后价款为按经财务审计的工程项目总投资下幅6%,但依据天誉合企业具体向国贸中心企业付款的三笔账款额度看来,工程价款也仍未按补充协议注明的经财务审计的工程项目总投资下幅6%。
最高法院裁判员见解
案涉工程价款应否依照《补充协议》承诺下幅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要求,招标方和中标人再行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的工程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品质、工程价款等实际性內容,与中标合同书不一致,一方被告方恳求依照中标合同书明确权利与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依据此条要求,以公开招标方式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方不可再次签署此外的施工合同或是补充协议变向放低工程价款以危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利。假如被告方中间再行签署的施工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承诺与中标合同书承诺不一致的,一方被告方恳求依照中标合同书明确权利与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此案中,彼此被告方在同一天内各自签署了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承诺工程最后价款为依照经财务审计的工程项目总投资下幅6%。本院认为,《补充协议》中所承诺的案涉工程价款下幅并不是对中标合同书做出了实际性变动或变向减少了工程价款。
最先,天誉合企业与国贸中心企业签署的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东区和城东区)均承诺:“工程项目总投资下幅后做为承包方最后清算总价格,下幅占比彼此再行商议。”说明彼此对工程价款下幅具备满意,且该满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应属合理。同一天,天誉合企业与国贸中心企业签署的《补充协议》将下幅占比给予确立,合乎法律法规和彼此的合同书承诺。次之,《补充协议》有关工程项目总投资下幅6%的承诺与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诺相连接和映衬,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填补和健全,且仍未与中标合同书有实际性排斥的內容,《补充协议》系与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同一天签署,合同书內容系彼此真正法律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性要求,故《补充协议》合理合法合理。彼此均需负其管束,并按《补充协议》承诺来明确案涉工程的最后清算价款。一审人民法院对案涉工程清算价款的评定,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要求,招标方和中标人再行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的工程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品质、工程价款等实际性內容,与中标合同书不一致,一方被告方恳求依照中标合同书明确权利与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此条要求必须留意的是实际性的规范是啥?《合同法》中相关合同书标底、总数、品质、价款或是酬劳、执行限期、执行地址和方法、合同违约责任和处理异议方式等的变动,是对要约內容的实际性变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乎被告方权利与义务的关键条文是工程清算,而危害工程清算的,关键涉及到三个层面:工程品质、工程施工期和工程价款,因此 背驰公开招标文档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做出的相关工程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品质、工程工程造价的变动,毫无疑问组成重特大或实际性变动,自然因设计概算、自然条件转变、工程量的转变而做出的合乎标书“变动标准”的变动以外。本则实例独特在《补充协议》有关工程项目总投资下幅6%的承诺与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诺相连接和映衬,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填补和健全,且仍未与中标合同书有实际性排斥的內容,《补充协议》系与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同一天签署,合同书內容系彼此真正法律行为,故人民法院给予了适用。
重庆市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沙县天誉合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终583号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