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科技厅][本网]
2017-12-11 16:07
字体大小:T | T 废除,无效( 公布无效)
原资询內容: 2017版的《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要求“(七)劳务费:指参加项目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访学及其项目聘用的科学研究人员、科学研究輔助人员等的劳务公司性支出和社保补贴。 参加项目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访学及其项目聘用的科学研究人员、科学研究輔助人员可在劳务费中税前列支劳务公司性支出,项目聘用的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税前列支劳务公司性支出和社保补贴。劳务费费用预算由担负企业和项目责任人、科学研究人员按实定编,不设占比限定。” 想资询下,1.“项目聘用”怎样看待?是不是要出示有关的聘用合同书?2. 可否聘用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参加项目工作中派发劳务费? 你好!感谢你们对福建省高新科技工作中的关注和适用,现对您关注的难题回应以下: 一、项目聘用,指项目担负企业为进行项目科学研究、开发设计全过程中项目组临时性聘用的人员。项目担负企业无论长期性或临时性聘用人员都应按人事管理制度申请办理有关办理手续。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科学研究、开发设计全过程中付款给项目组员之外的临时性聘用人员的劳务公司性支出,在其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在劳务费中税前列支劳务公司性支出和社保补贴;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在劳务费中税前列支劳务公司性支出,但应合乎税款和绩效考核管理现行政策。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