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个门面房开餐厅,那时候签了合同书,租赁期是三年,合同书上承诺了5000元保证金,每一年是五万块钱租金,一年一交。但是当我们交了一年租金以后,把房子租不起了,我觉得不租,房主说我毁约,要我务必把剩余的一年租金交到他。您说我该该怎么办?
房产租赁纠纷案件是生活起居中常常碰到的合同纠纷,这件事情涉及到2个难题,一个是合同纠纷,一个是合同书的法定消除。
签了三年合同书,租房一方租了2年就租不下来了,从租赁协议关联看来租房户存有合同纠纷个人行为。依照《合同法》107条要求:被告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责任不符承诺的,理应担负再次履行,采用防范措施或是损失赔偿等合同违约责任。由于房子租不起了,再次履行合同采用防范措施的概率都并不大,那麼就应当赔付另一方的损害。可是由于房子不容易由于租房户不租了,就从此租不出去了。因此房子租不出去的,损害不可以让租房户担负。签合同时交的5000元钱保证金,能够 当作是合同违约金。《合同法》114条要求,被告方能够 承诺一方毁约时,理应依据毁约状况向另一方付款一定金额的合同违约金,那麼出租人有支配权不退还租房户5000元钱保证金。
租房户租不起房子的个人行为,能够 评定为合同书的法定消除情形。在我国《合同法》94条要求了合同书法定消除的5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因不可抗拒导致不可以完成合同书目地。第二种是在履行限期期满以前,被告方一方确立表明或是以自身的个人行为表明不履行关键负债。第三种情形是被告方一方延迟时间履行,关键负债,经催告函后在有效期内仍未履行。第四种是被告方一方延迟时间履行负债或是有别的毁约个人行为,导致不可以完成合同书目地的。第五种是法律法规的别的情形。租房户租不起房子的个人行为合乎之上法定消除的情形,他的租房协议书能够 法定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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