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我国银监会公布《有关修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策(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将回访方式的第一挑选,从“电話”修改成“电話/电子化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及,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以下修改:
第十条內容修改为:车险公司对新式商品投保人的回访理应在迟疑期限内进行。回访理应最先选用电話或电子化方式,所述方式回访失败的,能够选用信件或是见面等方式,但务必获得投保人签字的回执表;根据之上全部方式均不可以取得成功回访的,车险公司理应就回访状况及不可以取得成功回访的缘故等相关內容开展详尽纪录。
前述中的电子化回访就是指借助移动互联等技术性,对投保人认证客户资料真实有效,确定投保人悉知合同书具体内容和犹豫期等有关支配权的回访。
银监会规定,车险公司理应妥当存放回访来电录音、电子数据以及他证明文件,存放限期自财产保险合同停止生效日测算不可低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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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王思文 值勤小编:徐天晓
三审:马方业/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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