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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5 10:44
来源于:水利部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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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讯 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等政策法规的陆续施行,及其水利工程建设新项目投资融资方式日渐多样化,监理企业的岗位职责精准定位和合同书彼此支配权、责任均发生了很大转变,水利部与原国家工商局协同下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已不可以融入当今及将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规定。对于此事,为合理标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监管,维护保养监理合同彼此的合法权利,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身心健康发展趋势,两台相关主管机构根据近些年的共同奋斗,对原监理合同示范文字开展了全方位修定,并将名字改成《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由两台最近协同下发。
新的监理合同示范文字內容包含"监理合同书"、"通用性合同文本"、"专用型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四个一部分。合同格式主要标准了受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合同书彼此纠纷案件处理方法,进一步确立了监理企业在品质、进展、项目投资和生产安全总体目标操纵的岗位职责,将有益于理清建设方与监理企业中间的关联,充分运用监理企业的主观能动功效,推动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新的监理合同示范文字还明文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要求务必推行工程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新项目理应应用该合同格式,别的可参考应用。另外,在应用合同格式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受托人与监理人公平协商一致后签定,"通用性合同文本"不可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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