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对策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方法
中央政府政府门户网 www.gov.cn 2015-03-18 16:48
来源于: 我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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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家总理李总理签定第658号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怎样完成政府购置全步骤“逐步推进”?《条例》将怎样缩小“弄虚作假”的室内空间?如何进一步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公平审查?3月18日15时,国家财政部部长刘昆坐客我国政府网,就《条例》与网民互动交流,并回应网民关注的难题。
【节目主持人】政府购置也是一种交易个人行为,必须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如何加强道德观念,防止买家失约、卖家“老板跑路”的状况出現?
【刘昆】在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条例》关键采用了下列对策:一是实行合同书规范文字。在其中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机关理应会与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制订政府采购合同规范文字。这一要求,可以保证政府单位制订合同格式的合同效力。二是授予了采购人向供应商扣除履约担保金的决策权,第四十八条要求:“购置文档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缴纳履约担保金的,供应商理应以银行汇票、汇票、本票或是金融企业、贷款担保组织出示的票据等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担保金的总数不可超出采购合同额度的10%。”三是确立了中标或是成交供应商英国签证拒签合同书时采购人的决定权,采购人能够 依照审查汇报强烈推荐的中标或是成交侯选人名册排列,明确下一侯选人为中标或是成交供应商,还可以再次进行政府购置主题活动。四是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理应在特定新闻媒体上公示。它是《条例》做出的全新升级要求,具备关键实际意义。
以往,因为广大群众、未中标或是成交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不了解,没法合理监管合同的效力。而且,结合实际,也是存有采购人与供应商私底下变动合同书躲避管控的状况。这一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政府招标信息清晰度,另外,巨大地扩张了广大群众对政府购置主题活动监管的深层和深度广度。
小编: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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