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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的是“资料专用章” 50多万元欠款就没了?

  

浙江在线10月12日讯

具有合同书,又有借条,并且签了名又盖了公司公章,是否那样的欠款就保证 毋庸置疑的了?其实不是,前不久越城区法院通告一起合同纠纷案子,一家建材公司拿着凭证控告一家建设公司,规定付款54.五万汪义的不锈钢板材款。但这一看起来简易的买卖协议,越城区法院处理方式中发觉里边另藏特殊,表明盖了章不一定合理。

  事儿是那样的,越城区的一家建材公司在二零一一年12月份的情况下,和他人签署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据这个建材公司诉称,那时候是和柯桥的一家建设公司签的合同书,由于另一方要在袍江的一处施工工地工程施工,工程项目期内需要的不锈钢板材由她们建材公司出示。合同书承诺后,建材公司按约供应,但另一方却一直欠款,经查账还有54.五万汪义的欠款及合同违约金沒有付。无可奈何之中,越城区的这个建材公司遂将柯桥区的哪家建设公司告到了法院。

  但是,在开庭审理中,建设公司却一再表示“与此无关”。建设公司编造谎言,她们并沒有和越城区的这个公司建立合同书关联,从未见过这一份产品购销合同。此外,上诉人出示的借条她们也没见过,从借条內容看,是一个姓任的小伙签的名,与她们企业不相干。针对建材公司出示的银行对账单,建设公司也表明沒有见过该银行对账单,也从没欠某建材公司一切借款。

  这到底是什么原因?送去的不锈钢板材就那么打过水冲洗了?越城区法院案件审理查清,原先,建材公司的确和“建设公司”签了份合同书,只不过是合同书的“招标方代表者”处签字是一个叫任某的人;而合同书盖上的是该建设公司的“材料用章”。依据那时候任某和建材公司的借条显示信息,截止2017年4月任某认可尚欠54.五万汪义的不锈钢板材款,并标明“产生纠纷案件由越城区法院解决处理”。

  但就算那样具有签字又有盖公章,还标明了纠纷案件解决方法,法院也难对于此事解决。法院觉得,依据“失权举证责任”的标准,被告方对自身明确提出的认为,有义务出示直接证据。沒有直接证据或是直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方认为的,由承担证明责任的被告方担负不好不良影响。针对越城区该家建材公司出示的合同书招标方场所盖图章显示信息是“材料用章”,法院觉得,从其名字看来,主要用途确立,不可以在对外开放合同书中产生法律认可。因而,盖上建设公司的“材料用章”的产品购销合同不可以证实其合同书即是建设公司所签定,建材公司都没有出示别的直接证据证实任某存有能够意味着建设公司对外开放签合同的情况。而从借条的內容看来,任某是在“欠款人”处签字,仅为任某确定其本人欠款状况,并非该建设公司。因而,越城法院最后裁定,驳回申诉该建材公司的诉请。

  对于此事,有关审判长提示说,“材料用章”不可以做为公司印章,“材料用章”是企业內部图章,对外开放不具备法律认可。因此 ,在签订合同的全过程中,合同书双方都应当认清所盖图章是不是具备法律认可,防止产生纠纷案件或多余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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