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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第一案:手机短信也可作证据

  基础案件   2005年一月,杨先生结交了女生韩某。同一年8月27日,韩某发信息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消息讲到:“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干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往我卡上。”杨先生随后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礼拜后,杨先生再度接到韩某的   短消息,又出借韩某6000元。因全是短消息往来,2次汇钱杨先生也没有索取借条。自此,因韩某一直没提及贷款的事,并且又再度向杨先生贷款,杨先生造成了警醒,因此向韩某追讨。但一直索取无果,因此提起诉讼至北京北京海淀区法院,规定韩某偿还其11000块钱,并递交了金融机构存款单存款单二张。但韩某却称它是杨先生偿还之前欠她的借款。   因此,在开庭审理中,杨先生在向法院递交的证据中,除开出示金融机构存款单存款单二张外,还递交了自身应用的号为“1391166ⅹⅹⅹⅹ”的东芝移动手机一部,在其中记述了一部分短信息。后经审判长核查,杨先生出示的发送信息的手机号拨通后接通者是韩某自己。而韩某自己也认可,自身从上年七八月刚开始应用这一手机号。   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根据2006年4月1号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要求,经法院对杨先生出示的移动手机短信内容转化成、存储、传递数据电文方式的可信性;维持內容一致性方式的可信性;用于辨别发货人方式的可信性开展核查,能够 评定该移动手机短信息做为证据的真实有效。依据证据标准的有关要求,音频录影及数据信息电文能够 做为证据应用,但数据信息电文立即做为评定客观事实的证据,还需有其他书面形式证据相证明。   杨先生出示的根据韩女士应用的号推送的移动手机短信息中注明的账款来往额度、時间与中国建设银行本人业务流程凭据中反映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钱的额度、時间相符合,且移动手机短信息中亦注明了韩女士还款贷款的意思表示,二份证据中间互相证实,能够 评定韩女士向杨先生贷款的客观事实。由此,杨先生所出示的手机短信息能够 评定为真实可信的证据,证实真相,法院对于此事给予听取意见,对杨先生规定韩女士还款贷款的诉请给予适用。   分析   在此案中,审判长引入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要求裁判员了此案,依据对此案的叙述,根据电子签名法,此案中的手机信息能够 做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具体内容,取决于授予数据信息电文、电子签章、电子认证相对的法律法规影响力,在其中数据信息电文的定义十分普遍,基础包含了全部以电子器件方式存有的文档、纪录、报关单证、合同书等,我们可以将它了解为信息化时代全部电子器件方式信息内容的基础存有方式。在电子签名法颁布执行以前,大家欠缺针对数据信息电文法律认可的最基础的要求,如数据信息电文是不是合乎书面通知的规定、是不是能做为正本、在哪些的状况下具有哪些的证据法律效力等,十分不利在我国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乃至可以说,因为欠缺针对数据信息电文基础法律认可的要求,大家所搭建的信息社会欠缺最基础的法律法规确保。   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要求,核查数据信息电文做为证据的真实有效,理应考虑到的要素是:“转化成、存储或是传递数据电文方式的可信性;维持內容一致性方式的可信性;用于辨别发货人方式的可信性。”换句话说,核查一个数据信息电文做为证据的真实有效,关键是以该系统软件的实际操作工作人员、实际操作的程序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自身的安全性可信性等好多个层面来考虑的,如核查传输数据电文的系统软件是不是具有非常的可靠性,被非法入侵、伪造的概率有多大,实际操作时是不是严苛依照所规定的程序流程来开展,可否合理地辨别发信人,这些。   在此案中,对于关键证据———手机短信息,审判长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要求及有关要求核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有效,在明确可以确定信息内容来源于、推送時间及其传送系统软件基础靠谱、文档內容基础详细的,另外又沒有反过来的证据得以否认这种证据的证实力的状况下,认同了这种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大家觉得,法律适用是适当精确的,分辨方式是科学规范的,合乎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可以说有很多相近的实例,主要是对于电子邮箱可否做为证据,因为欠缺立即的法律法规,因此上海高院还专业颁布了有关的表述,这类状况伴随着电子签名法的颁布获得了压根的更改。依据相关报导,此案是在我国电子签名法执行后,法院根据电子签名法裁判员的第一起实例,实际意义重特大,代表着在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实刚开始踏入法律程序,数据信息电文、电子签章、电子认证的法律认可获得了压根的确保,根据电子签名法的执行,大部分全部与信息化管理相关的主题活动在法律法规的方面都是有了自身相对的分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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