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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委托合同?

第八期汐溟著作权沙龙活动学生难题回应系列产品之三:

学生案件:

学生为导演甲,其与乙影业公司签署了某旅订制剧的委托创作合同书,甲接纳乙的委托依照承包方的规定创作台本,除著作权和报酬权外,台本著作权属于承包方。

学生难题:

甲乙中间的台本委托创作合同书在中国担保法上,归属于哪样特性的合同书,能够可用什么法律规范?

汐溟见解:

对导演来讲,台本委托创作合同书归属于承揽合同并非委托合同,导演与委托创作的影业公司中间创立定作承揽合同法律事实。

委托合同,是被告方中间承诺,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件,他方服务承诺为其处理事件的合同书。委托合同的关键法律特征是以处理事件为內容。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依照定作人明确提出的规定进行一定的工作中,并将工作成果交货给出作人,定作人接纳该工作成果,计付承诺酬劳的合同书。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在特性上归属于結果之债,仅有在借款人的个人行为完成了特殊不良影响时,借款人才执行其责任的债。另外工作成果具备特殊性,即承揽人理应依照定作人的特殊规定而进行工作成果。

根据台本委托创作合同书而创作出的台本归属于委托著作。单纯性从名字上看,委托著作好像和委托合同存有一定联络,乃至会令人误认为是委托合同特性,实际上二者并无关系。“委托合同关联中,受委托人要向委托人提供劳务或是解决、管理方法事务管理,委托合同的标底是进行一定事务管理的个人行为。而委托创作中,受委托人向委托人出示的是合乎承诺规范的工作成果,即特殊文学创作著作。故委托创作合同书在一定水平上最能体现承揽合同的特性,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性(陈锦川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法律出版社,66页)。”

王迁专家教授也觉得,《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应用了“受委托创作”的术语,但一方恳求另一方创作著作,彼此产生的并并不是《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只是承揽合同(参照王迁著:《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31页)。

台本委托创作合同书归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性应留意《合同法》的二项标准:第一,《合同法》第264条要求,定作人未向承揽人付款酬劳或是工费等合同款的,承揽人对进行的工作成果具有留置权,但被告方另有承诺的以外。这牵涉到导演的酬劳留置权,归属于导演的关键法律规定支配权,应当留意。第二,《合同法》第268条要求,定作人能够随时随地消除承包,导致承揽人损害的,理应损失赔偿。它是影业公司的法定解除权,归属于影业公司的关键法律规定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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