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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总结: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活动中,假如基本建设方觉得清算价钱太高,那麼,就算人民法院的裁定早已明确了最后价钱,也会存有着司法责任制的难题。因而,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清算难题一并考虑到。

  施工方履行优先受偿权有二种方法: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要求提到,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承诺提到。但这儿应留意二点。

  1、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到的优先受偿权的限期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完工之日或是建设工程合同书承诺的完工生效日测算。六个月的時间过短,非常容易被基本建设方以各种各样对策(例如增加工程验收時间)消化吸收掉。

  2、按将要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承包单位做出舍弃依担保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要求具有的优先权的服务承诺合理”,因而,施工方来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很可能被表述为对其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优先受偿权的舍弃。

  有鉴于此,施工方必须用心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竣工结算的要求。可是,实践活动中常常存有施工方无法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1款要求的在工程竣工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同后28天内递交竣工结算汇报的情况,这可能是源于施工方本身的管理方法难题,也将会是由于基本建设方拒不接受竣工结算汇报引发。在这里状况下,施工方来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将遭受危害,由于基本建设方能够认为施工方本应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出了总的限期(28天 56天)。

  理应表明的是,清算文档是不是具备法律认可,即可否做为工程决算的根据,应来源于被告方的确定。对于此事,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有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文档经发包方与承包单位确定即理应做为工程决算的根据。”而施工方来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亦要以具有法律认可的清算文档为前提条件,不然,施工方不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履行优先受偿权,而只有提到提起诉讼或诉讼。

  在这里,施工方务须留意,被告方对清算文档的确定,能够根据:

  1、法律法规的标准,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发包方在接到对竣工结算文档后的承诺期内给予回应。贷款逾期未回应的,竣工结算文档视作已被认同”。或是根据:

  2、彼此被告方在合同书中承诺的确定标准,在这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2款的要求:“发包人接到项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汇报及测算材料后28天内开展核查,给与确定或是明确提出修改建议”,第33.3款的要求:“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汇报及测算材料后28天内无书面通知不付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合同款,从第29天起按项目承包人当期向金融机构银行贷款利率付款拖欠工程款的贷款利息,并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如依彼此被告方在合同书中承诺的确定标准,施工方还须留意,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要求,基本建设方如对清算文档有质疑,可与施工方在承诺期内或28天内商议,商议不了,则应授权委托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公司企业在28天内进行工程造价评定。该时间非常容易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要求的56天的优先受偿权的限期的,因而,施工方如拟同意商议,则理应留意另外商议将优先受偿权的限期延期。

  之上上述清算极易造成的纠纷案件,实是施工方签署施工合同时要留意、在采购管理中应当不遗余力防止的。唯有这般,施工方才可防止自身应该权益的损害。

小编: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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