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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就是指服务性购置人为因素完成购置每日任务,而运用存量资金依规定方式、程序流程与经销商中间签署的以货品、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为具体内容的确立互相的支配权、责任关联的协议书。针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性难题,学界一直以来存有许多争执,大概存有下列三种不一样见解:一种见解觉得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行政合同;另一种见解觉得,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书;也有一种见解觉得,政府采购合同兼具备民事合同书和行政合同的特性,是一种混合型的合同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可用合同法。采购人和经销商中间的权利和义务,理应依照公平、同意的标准以合同书的方法承诺。”但也仅仅要求了政府采购合同可用合同法,并沒有确立说政府采购合同便是民事合同书。

  最先,政府采购合同的一方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和履行公共性职责的企业。她们有着公共性职责和参加民商事主题活动的多重身份,在更大实际意义上意味着了社会发展集体利益。而且,政府采购合同的目地具备独特的社会政策总体目标。政府采购与民事购置最明显的差别取决于,民事上的购置关键考虑到本人的经济发展权益,而政府采购则必定考虑到社会发展社会政策总体目标的完成。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理应有利于完成國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现行政策总体目标,包含保护生态环境,帮扶不比较发达地域和少数名族地域,推动中小型企业发展趋势等。”此后条中能够 看得出政府采购合同的服务性,因而,政府采购的本质便是一种合同书行政部门。

  次之,合同法中有一些标准和规章制度的确不宜政府采购合同,并且,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方法、程序流程与內容都有别于民事合同书,有更加严苛的标准与规定。在我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方式。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了六种合同生效方法,分别是招投标、邀请招标、政府采购、单一来源购置、询价采购及其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监管单位评定的别的采购方式。此外,在政府采购环节,采购人在开展购置签署和处罚合同书支配权时是不可以反映本人信念与喜好的,务必遵照国家新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严苛的程序流程开展,包含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及其合同书被告方的信息保密责任等规章制度也不适感用以政府采购合同。

  再度,假如将政府采购个人行为彻底可用合同法,那麼经销商的权益一旦遭受损害,则只有提到民事起诉。由于在政府采购个人行为中,行政单位做为采购人具备主导性,因此产生纠纷案件后要经销商担负证明责任是难以的,这显著不利维护经销商的合法权利。相反,经销商的权益一旦遭受损害则可挑选行政诉讼法方式来处理纠纷案件,而行政诉讼法遵照的是证明责任颠倒标准,即证明责任由采购人担负。而政府采购合同其使用价值总体目标就是完成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是一种社会发展保守主义的价值观念,因此从这一点看来,政府采购合同也应视作是行政合同并非民事合同书。

  政府采购合同,尽管其特性具备一定的繁杂冲突性,但其知实质来讲仍应视作是行政合同,不可因其如今适用合同法就搞混其特性,理应认清行政合同的合理合法存有,认可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合同特性,在中国法律法规等级的法律上,引进行政合同的定义,并多方面规章制度健全。

(创作者企业:山西太原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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