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市万发塑料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刘旭东、被上诉人广州市伊飞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青杰、张迎光交易合同纠纷一案
時间: 2020-06-16 17:27
广东广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
公 告
(2020)粤 01 民终 3497 号
广州市伊飞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青杰:
我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市万发塑料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刘旭东、被上诉人广州市伊飞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青杰、张迎光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早已案件审理结束。
因大家失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大家公告送达我院(2020)粤 01 民终 34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下:一、保持广东广州市广州白云区人民检察院(2018)粤 0111 民初 1531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消广东广州市广州白云区人民检察院(2018)粤 0111 民初 15317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动广东广州市广州白云区人民检察院(2018)粤 0111 民初 1531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旭东、张迎光对本裁定第一项明确的广州市伊飞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四、变动广东广州市广州白云区人民检察院(2018)粤 0111 民初 15317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刘青杰对本裁定第一项明确的广州市伊飞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五、驳回申诉广州市万发塑料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别的诉请。假如未按裁定特定的期内执行计付钱财责任,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要求,翻倍付款延迟执行期内的负债贷款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614.4 元,由广州市万发塑料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压力 151.8 元,伊飞电子科技公司、刘旭东、张迎光、刘青杰相互压力 10462.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1176.32 元,由广州市万发塑料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压力 268.72 元,刘旭东压力 10209 元、张迎光压力 10698.6 元。自传出本公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小编:魏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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