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A单车企业与B自助式出行技术性信息企业签署了一份单车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RMB六百万元,可是,来到5月份,因为销售市场环境要素转变,B自助式出行技术性信息公司通知A企业撤销该份合同书,依照合同书赔付合同违约金。由于供货合同早已撤销,该企业的财会人员资询:该份合同书在4月份申请缴纳的印花税1800元可否申办出口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一条要求,在中华共和国地区书立、坚振本规章所例举凭据的企业和本人,全是印花税的缴税义务人,理应依照本规章要求缴纳印花税。
《条例》第七条要求,应纳税额凭据理应于塑造或是坚振时贴花。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局地字第25号)第7条的要求,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要求,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执行补税办理手续。因而,无论合同书是不是兑付或可否按时兑付,都一律依照要求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要求,同一类型应纳税凭证,需经常贴花的,应向本地税务局申请办理按时归纳缴纳印花税。A公司经营产生中的业务流程合同书比较多,已申请办理按时归纳缴纳印花税,申请缴纳限期为下月十五日前。
综上所述,A企业签署的单车供货合同,虽未执行,但早已申请缴纳的印花税,不能申请办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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