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佳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子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陈瑞明、广州市越秀区嘉鹏照明灯饰商行、广州市家彩晴照明灯具有限责任公司、黄远志、闭山林、吴小丽、夏德成、钟俊贤、陈汉彬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時间: 2019-11-15 16:52
广东广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6567号
黄远志、闭山林、吴小丽、夏德成、钟俊贤、陈汉彬:
我院审理原告广州市佳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子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陈瑞明、广州市越秀区嘉鹏照明灯饰商行、广州市家彩晴照明灯具有限责任公司、黄远志、闭山林、吴小丽、夏德成、钟俊贤、陈汉彬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早已案件审理结束。因没法以别的方法送到,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粤01民终165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下: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州市佳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压力。本裁定为最终判决。自传出本公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小编:康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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