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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法案例】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口头约定续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基础案件2018十一月,原告殷某在被告张某处租赁房屋二套,彼此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房租为每个月6750元,租赁期为三个月,原告殷某另缴纳了房屋保证金2025元。在租赁期期满前五日即今年2月15日,殷某根据手机微信联络张某表明想续租二个月,张某微信回复愿意。2月18日,殷某又根据手机微信联络张某表明不愿续租,规定张某按时交房并退回房屋保证金;张某回绝,表明已两者之间续租二个月。2月20日,殷某联络张某规定退回房屋,张某未到当场开展工作交接,殷某警报解决,宿迁市派出所海州大队上海浦东公安局接警,对该状况备案办理备案,后原告搬出了该房屋。2月22日,原告殷某诉至我院,规定被告张某退还房屋保证金2025元。裁判员結果宿迁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经案件审理觉得,被告方签订合同书,有书面通知、口头上方式和别的方式。原、被告于今年2月15日根据手机微信达到的续租协议书,虽未根据手写签字的方法签署纸版的租赁协议,但在原告根据手机微信向被告传出续租要约,被告做出愿意的服务承诺时,续租协议书创立,对彼此一样具备法律法规约束。今年2月20日,原告搬出租用房屋并通告被告取回房屋,尽管被告回绝交房,可是彼此于201811月17日签署的《租房合同》因租用限期期满而停止。在该《租房合同》停止前,彼此又达到了续租协议书,尽管原告以搬出租用房屋并通告被告取回房屋等个人行为说明其已不执行续租协议书,但其搬出房屋的个人行为不符担保法要求的消除标准,不具备单方面消除合同的效力。今年2月22日,原告向我院提到起诉,充分考虑承租方不肯再次执行续租协议书,该责任特性又不适合强制性执行,租赁协议目地已没法完成,该续租协议书应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消除。但原告回绝执行续租协议书给被告导致损害的,理应担负损失赔偿的合同违约责任,被告做为守约方也承担减少损失扩张的责任。我院综合性考虑到剩下租赁期、租用房屋再次租用的有效限期、承租方过失水平等要素,酌定原告赔付被告一个月的房屋房租即6750元做为合同违约金。由此,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做出裁定:被告张某退还原告殷某13五百元。该裁定做出后,原、被告均未明确提出上告。典型性实际意义合同书的签订,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选用书面通知外,能够口头上方式和别的方式签订。在电子数据广泛运用的今日,被告方根据即时通讯专用工具如手机微信、QQ等达成共识愈来愈广泛,可是由于电子数据是存有于网站空间内,在表达方式、表达载体上差别于传统式的书面形式物质,大家在看待上面有一定的盲目性,欠缺精确性。此案的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时先说要续租,过几天又悔约,却不知道在其向被告传出续租要约,被告愿意时,续租协议书即已达成,该协议书一样受法律法规维护,必须严苛执行。除此之外,违约方不具有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支配权。此案原告在协议书达到后又悔约不肯执行,其做为违约方,单方搬出房屋的个人行为不具备单方面消除合同的效力。后原告提起诉讼至我院,由于彼此早已产生合同书困局,假如一味规定其再次合同履行,对其显失公平,故我院裁定消除了合同书,可是违约方理应担负的合同违约责任不可以因终止合同而降低或是免去。原题目:《【海法案例】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口头约定续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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