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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市大铭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慧、陈芬、陈金房、钟青娣、潘国山、兰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大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粤科投资管理股权有限公司、原审被上诉人王慧、陈芬、陈金房、钟青娣、潘国山、兰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時间: 2019-08-19 22:50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2093号

王慧、陈芬、陈金房、钟青娣、潘国山、兰海:

    原告广州大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粤科投资管理股权有限公司、原审被上诉人王慧、陈芬、陈金房、钟青娣、潘国山、兰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早已案件审理结束。因大家失踪,没法送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大家公告送达我院(2019)粤01民终2093号民事裁定书及其(2019)粤01民终209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以下:准予广东粤科投资管理股权有限公司取代广州尚林貿易有限公司做为此案被上诉人报名参加起诉,广州尚林貿易有限公司撤出起诉。裁定以下: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74元,由原告广州大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压力。本裁定为最终判决。始行公示传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江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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