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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晶新微电子违法遭罚 修改合同金额办理贸易付汇

中国经济网北京市4月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前不久发布的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扬汇检罚〔2020〕2号)显示信息,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存有改动合同金额申请办理出口贸易付汇的违反规定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区支局规定企业行政强制执行,并给与警示,处罚RMB五万元。

官方网站显示信息,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和日本合资企业技术专业从业半导体元器件芯片生产制造的公司,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八年底,坐落于扬州市开发区内鸿大道29号,投资额五千万美金,注册资金296三万美金,占地约51000平米,职工约五百人。

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专业从业半导体材料分立器件芯片的开发设计、设计方案、生产制造和市场销售,并接纳双极型集成电路芯片芯片的代工生产业务流程。企业的关键商品有:小数据信号晶体管芯片、功率大的晶体管芯片、电源开关晶体管芯片、达林顿晶体管芯片、开关二极管芯片、肖特基二极管芯片、稳压二极管芯片、高频率晶体管芯片和双极型集成电路芯片(IC)芯片等。

中国经济网新闻记者查寻天眼网发觉,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控股股东为日本国国际电子貿易株式,持仓占比79.53%;第二控股股东扬州工业生产财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持仓14.30%;第三控股股东扬州市扬子江项目投资发展趋势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持仓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给与警示,对组织 能够 处三十万元下列的处罚,对本人能够 处五万元下列的处罚:

(一)未依照要求开展顺差统计分析申请的;

(二)未依照要求申报会计汇报、统计信息等材料的;

(三)未依照要求递交合理报关单证或是递交的报关单证不真正的;

(四)违背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背外汇交易备案管理规定的;

(六)回绝、阻拦外汇管理行政机关依规开展监督管理或是调研的。

下列为全文:

来源于: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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