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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深业商贸有限公司、孙国华、魏国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方法股权有限公司广东子公司诉被上诉人珠海银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银隆项目投资投资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珠海深业经贸有限公司、孙国华、魏国华金融业欠佳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時间: 2020-08-11 17:07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初379号

    珠海银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国华:

    我院审理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方法股权有限公司广东子公司诉被上诉人珠海银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银隆项目投资投资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珠海深业经贸有限公司、孙国华、魏国华金融业欠佳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大家失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现依规向大家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379号案开庭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判决以下:被查封、扣留、冻洁珠海银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银隆项目投资投资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珠海深业经贸有限公司、孙国华、魏国华户下累计使用价值695365231.十元的资产。保全申请书费5000元,由申请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方法股权有限公司广东子公司预缴。本判决马上刚开始实行。如不服气本判决,能够自接到裁定书生效日五日内向型我院申请办理行政复议一次。行政复议期内不终止判决的实行。]。我院定为今年 10月14日8时45分-17时30分别在第64法院(新大厦二楼城东区)公布开庭审判此案,并决策由李璐思出任法官、与审判员吴湛、审判员许雪芳构成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自传出本公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杨永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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