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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

  一、电子合同的定义 

 二、电子合同的特性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式合同书所包括的信息内容大致同样,一样是对签合同的多方被告方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文档。但因其媒介和操作流程有别于传统式书面形式合同书,故具备下列特性:

 1、签订合同书的彼此或多方面在互联网上运行,能够 互相碰面。 

 2、表明合同生效的传统式签字盖章方法被电子签名(即电子签名)所替代。

 3、传统式合同书的起效地址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址,而选用数据信息电文方式签订的合同书,收货人的主运营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沒有主运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

 4、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备易消退性和易修改性。电子数据以带磁物质储存,是无形中物,修改、仿冒不容易留印痕。其做为证据具备一定的局限。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难题

(一)、电子合同具备书面通知的法律认可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与电子合同的创立

三、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

(二)、电子合同证据法律效力的认定在我国《民诉法》第69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电子证据,理应鉴别真假,并融合此案的别的证据,核查明确可否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电子证据不可以独立、立即地证实待证事实,属间接性证据的范围。 另外,因为电子证据非常容易被仿冒、伪造, 再加易受人为因素的缘故或自然环境和技术性标准的危害而错误,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于间接性证据。依照法理学的基础理论,仅有立即证据才可以立即独立地证实案子关键事实,而间接性证据务必和别的证据联络在一起才可以证实案子的关键事实。因而,核查分辨电子证据的真正可信性和怎样与别的证据融合起來认定案子事实将是最关键的工作中。小编觉得关键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核查电子证据的来源于。包含产生時间、地址、制作过程等。 

 2、核查电子证据的搜集是不是合理合法。 

 3、核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络。仅有与案子有关的事实或逻辑性上是有关的事实才可以被觉得是证据。 

 4、核查电子证据的內容是不是真正,有没有仿冒、伪造等。 

 5、融合别的证据开展核查分辨。如与别的证据相一致,相互偏向

四、认定法律效力特别注意的难题:

1、结合实际,彼此均予认同的电子证据, 其复印件理应做为证据认定。由于被告方的认可性阐述自身就可以做为证据认定,而这类认可性阐述又可被电子证据的內容所证实,因此 ,理应认定。

2、如被告方只递交打印稿,而正本已从电脑上中永久删除的, 除另一方认同,不然不管另一方是不是有工作能力明确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能做为确定依据,由于没办法分辨是不是便是正本。这时候不可以以另一方举出不来反证而确定该证据合理。

3、对有异议的电子证据,先要核查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合, 应认定系有着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取和发送,由于电子签名便是意味着每个人真实身份的电子器件标识,如个人图章一般,自身理应有存放责任,即便为别人盗取,也解决善意相对人负责任;但如未用电子签名,在现阶段互联网法律尚不完善的状况下,则较难解决,但小编觉得,针对听信未选用电子签名的合同书个人行为,应担负相对的核查关不紧义务。

4、因为电子控制系统的技术专业专业性太强, 如应用公共資源的非申请注册客户或电脑上“网络黑客”的侵蚀就应另说了。因而,对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将十分关键。现阶段,只有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作调研和证据保留,查清对电子证据有没有删减,再明确收取和发送件网站地址与時间等。必需的状况下,理应引进权威专家鉴定规章制度,即由主管机关和权威专家对技术性上的难题开展验证评定,以确保最大限度的公平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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