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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钱凤兰因与被上诉人江娟 一审第三人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4633号

国盈项目投资基金管理(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钱凤兰因与被上诉人江娟、一审第三人国盈项目投资基金管理(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确保合同纠纷一案,早已案件审理结束。因为有你失踪,没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公示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4633号民事诉讼裁定书。裁定以下:

    驳回申诉,保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三审裁定。

    自传出本公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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