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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审核合同,有税务风险的要一票否决

财会人员应当了解:合同书签得好,公司才可以安稳挣钱。签的不太好,涉及到财务风险,公司一下子扣满上虚开增值税票的遮阳帽,得不偿失啊。

那麼,合同文本哪一些会牵涉到财务风险呢?看网编下面详细介绍:

签订行为主体与实行行为主体是不是一致?

签订行为主体、实行行为主体不一致将造成 税票流与业务流程流不一致,非常容易造成提出质疑。普遍有:

集团公司签订,子公司供应

子公司是单独的法定代表人行为主体,即便由企业集团对外开放签订合同,但具体出示服务项目才是子公司的,也应由子公司开票。假如最后由集团公司开票,存有虚开增值税票的风险性。

网编提议这类情况下,集团公司能够与子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由子公司出示产品并开票。

公司总部签订,分公司供应

总分公司在所得税上是单独的缴税行为主体,假如总分公司归纳交纳所得税的,分公司沒有开票管理权限,合同书应当承诺由公司总部开票。

假如总分公司独立交纳所得税的,分公司供应,合同书应该确立具体履行合同方,另外承诺由分公司开票。若由公司总部收付款,合同书应承诺由公司总部代办,三方盖公章确定,以避开不一致风险性。假如分公司仅仅供应,沒有在本地开票、收付款,则不用在本地交税,归属于后勤管理仓储管理单位,应由公司总部统一开票交税。

企业更名

公司因为合拼、公司分立、升級为集团公司公司等缘故变动名字的:

原合同书再次合理,不用此外签订新协议书;应得到另一方变动名字证实材料:如公司变更名字通知函等;留意税票时间与变动时间的对接:开票前要签订变动合同书或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书标底是不是具体业务流程相符合

有的业务流程,本质是出示餐饮经营,可是合同书虚组成会务。这类状况下,即便彼此发生了买卖,但产品服务项目名字、总数等与具体不相符合,一样存有虚开增值税票的风险性。因而提议:

如果是具体业务流程开展调节的,应当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假如涉及到合同书赠送品、别的配套设施服务项目的,能够填补明细列示假如经销商给与顾客赠送品,但合同书中无承诺有关条文,私底下赠予将造成 彼此库存商品的具体总数与库存量总数不一致,中后期销货方盘亏、购置方盘盈很有可能导致税金损害。

网编提议,针对赠送品沒有在合同书列示的,能够填补明细列示,销货彼此可立即依照具体进出库的商品数量解决。销货方应在同一批出入库单列示赠予的货品,防止被评定为免费赠予而需视同销售交纳所得税的风险性。

参照根据:《合同法》、《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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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理道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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