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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2014-11-07 14:08 来源于:工程建设教育信息网梳理 复印 | 个人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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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行为主体不过关

  达标的行为主体,理应是具备相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力的合同书被告方。合同主体不过关关键包含二种状况,一种是尽管具备所述二种能力,但并不是合同书被告方,即被告方移位,自然是不过关的合同主体。另一种是尽管是合同书被告方,但却不具备所述二种能力,一样是不过关的合同主体。合同书的行为主体便是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单位,合同主体不妥具体表现在:工程项目发包方和承包单位欠缺合同书履行合同观念,既不用心科学研究制定合同书条款,又不严苛合同履行。在合同书履行合同全过程中由于缺乏牵制方式,毁约比较严重,致使合同书彼此被告方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需有的维护,施工进度、工程施工质量也无法获得合理的确保。

  2.合同书条款不公平

  建筑工程承包原本应以合同书为管束根据,而合同书的关键标准之一便是平等性。但在建筑工程承包实践活动中,小区业主与承包商非常少有公平可循。由于当今的建筑工程承包自由竞争的特性,某些小区业主经常依仗着僧多粥少这一有益的优点,对承包商蛮横无理,非常是政府投资建筑项目的小区业主单位。在签署承包协议时,小区业主经常强加于诸多不公平条款,授予小区业主诸多不需有的权利,而对承包商则只注重应执行的责任,不提其应具有的支配权。例如理赔条款本应是合同书的具体内容,但在很多合同书中却闭口粉刺不提;又如误期处罚条款,基本上全部合同书上都有详尽要求,并且罚则极严。承包商假如在拟订合同书条款时不坚持不懈合理要求,则会为自己留有安全隐患。

  3.同文本不认真细致

  不认真细致便是不精确,非常容易造成模棱两可和误会,从而造成合同书无法执行或引起异议。依规签订的合理合同书,理应体现合同书彼此的真正含意。而这类体现只能靠精确、明确的文本来反映。可以说,合同书注重咬文嚼字。但一些合同书因为一些人为因素的或客观性的缘故,对一些合同书条款把握禁止或用语含糊不清。还一些合同书对承包商的责任要求得十分实际,而对其应具有的支配权则含糊地一笔带过,乃至对一些重要事宜含糊其词。例如一些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中在相关增加资金额的条款中写到:“产生重特大设计概算可提升资金额”这类词句。那麼,什么是重特大设计概算则并无实施方案表明。一旦出現相近状况,小区业主或工程师通常便会预测性随便歪曲。

  4.合同书內容不完善

  一些合同书应用海外文字。因为基本国情不一样、规范字不一样,再加汉语翻译难题,促使这种合同格式存有许多疑惑。尤其是发展趋势中国家的合同书,因为这种国家太过注重单独自编,一般 不愿意延用国际性上广泛遵照的条款,而他们自己制订的一些政策法规或合同书规章通常很不健全,忽略事宜颇多。致使在合同书履行合同全过程中,承包商经常找不着合理合法根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一些国家的合同书中沒有价钱调值公式计算,致使承包商没法获得对因通胀所导致损害的赔偿;还一些国家的合同书中不注明利率升值条款,致使承包商将会遭到利率掉价的风险性。对这种难题承包商要需注意,务必要在合同书上多方面填补、健全,阻塞系统漏洞,以防导致损害。

  5.采购管理不及时

  一部分合同书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不高,预防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危机意识不强,致使在合同书履行合同全过程中遭到到一些本可防止的损害。有的把理应传出的例如彼此相关工程洽商、变动的书面形式协议书或文档沒有立即传出,给之后理赔导致艰难。有的对合同书签证办理确定不高度重视,相匹配签证办理确定的沒有办理出国签证确定,当产生纠纷案件时,因没法质证而输了官司。有的对拖欠工程款的状况理应追责的沒有立即追责,当法律手段时才发觉已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致使损害无法弥补。有的对发包方不按合同书承诺付款工程进度款,一味地怕单方停产担负合同违约责任而害怕履行抗辩权,結果客观性上导致了垫付资金工程施工,使发包方的借款金额越来越大,难题更为解决不了。

小编: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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