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权[1996]28号
为提升对出版或复制海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管理方法,避免侵权行为盗用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不法出版或复制,确保电子出版和计算机软件制造行业的身心健康发展趋势,我国版权局决策对出版或复制海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开展版权受权合同书备案和验证。具体措施以下: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引入出版海外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以前将版权受权合同书一式两份(正、团本)报所属省、自治州、市辖区版权局(下称地区版权局)备案;地区版权局应将版权受权状况报我国版权局开展验证。经备案和验证,获得由我国版权局统一印刷的版权合同书备案审批(相同)后,即可出版。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接纳海外授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应在复制前将版权受权合同书一式两份(正、团本)报地区版权局备案;地区版权局应将版权受权状况报我国版权局开展验证。经备案和验证获得版权合同书备案审批后,即可复制。
三、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接纳地区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授权委托,复制引入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规定其出示版权合同书备案审批。不然,不可复制。
四、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接纳地区非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授权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应规定其出示计算机软件机动车登记证或别的版权证明材料及本地新闻报道出版局签发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不然,不可复制。
五、地区版权局解决报登的版权受权合同书是不是标准、完备开展核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期限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未予备案。
对符合规定的,地区版权局应将版权受权状况报我国版权局开展验证;对根据验证的,给予备案合同书,发送给版权合同书备案审批,并将版权受权合同书原件退回报登企业;对未根据验证的,未予备案合同书。
六、版权合同书备案审批由我国版权局统一印刷,授权委托各地区版权局代发送给出版或复制企业。
七、地区版权局应每个月将版权受权合同登记表报我国版权局办理备案。我国版权局将按时对合同书备案和验证状况开展统一公示并发送给相关企业。
八、经合同书备案后出版或复制的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出版和复制企业应向地区版权局递交试品。
九、引入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物以及装帧紙上标出版权合同书登记号;未标明合同书登记号的,版权行政管理学单位可做为因涉嫌侵权行为产品给予缴纳。
十、对不开展版权受权合同书备案出版和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而导致侵权行为的企业,一经发现,版权行政管理学单位将依专利法着重给与行政许可。对构罪的,将转交司法部门解决。
十一、对在90年代9月1号前一年内出版和复制的海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出版和复制企业应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前补领登记。自该日起,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批發、零售和租赁企业不可运营没经合同书备案的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产品。若有违背,版权行政管理学单位将做为因涉嫌侵权行为产品给予缴纳。
十二、本通告工作纪律要求90年代9月1号起实施。
请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版权局将本通告分享本地域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和复制企业,并用心监管、实行本通告的工作纪律要求,提升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稽查工作中,将本通告的实行状况立即报我国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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