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3959号
杨秀雄:
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方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耀华、广州国龙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杨秀雄、中国建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分行因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因没法以别的方法送到,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方公告送达我院(2019)粤01民终13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結果以下:一、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零元,由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方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子公司压力。本裁定为最终判决。始行公示传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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