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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越秀区云居酒店合伙企业、梁锦华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登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登峰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及原审被告肖幸携、梁锦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广州越秀区云居酒店合伙制企业、梁锦华与被上诉人广州登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天河区登峰街登峰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联社及原审被上诉人肖幸携、梁锦明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時间: 2020-07-16 16:27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终7112号

梁锦明:

  上诉人广州越秀区云居酒店合伙制企业、梁锦华与被上诉人广州登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天河区登峰街登峰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联社及原审被上诉人肖幸携、梁锦明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早已案件审理结束。因为你方失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方公告送达我院(2020)粤01民终7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下: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3两元,由上诉人广州越秀区云居酒店合伙制企业、梁锦华相互压力。本裁定为最终判决。始行公示传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万芷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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