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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合同期满,仍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的应当缴纳物业费

基础案件 二零一三年1月1日,I物业服务公司与I住宅小区业主联合会签署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书承诺:合同期限为三年,自二零一三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由I物业服务公司为业主出示物业服务。接着,物业服务限期期满,I物业服务公司未与I业主联合会继签《物业服务管理合同》,I物业服务公司服务项目至20184月15日。50多名业主以2017年1月1日物业服务限期早已期满,物业服务公司扣除合同书满期之后物业服务费沒有法律规定,只想要担负三年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费。民事判决 50多名业主向I物业服务公司付款二零一三年1月1日至20185月30日物业服务费和第三方支付相对的合同违约金。审判长叫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要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或是被告方承诺选用书面通知签订合同书,被告方未选用书面通知但一方早已执行关键责任,另一方接纳的,该合同成立。二零一三年1月1日签署《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承诺的授权委托管理方法限期期满后,尽管彼此沒有再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书,但I业主联合会仍未依规要求I物业服务公司撤出I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地区、转交物业服务用地和有关设备等,而I物业服务公司依然依照以前所签合同的规范出示物业服务,因而,I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中间产生了客观事实物业服务合同书关联,故50多名业主理应参考二零一三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承诺规范缴纳合同书满期后的物业服务费。原题目:《以案说法丨合同期满,仍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的应当缴纳物业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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