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11:01 民主与法制
□孟庆国
应对电商曝露出去的安全性、个人信用等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了电子器件签署与验证规章制度,要求了有
关责任者应担负的法律依据,期待为此处理电商的个人信用难题。
但《电子签名法》只就电子认证服务项目及理应具有的标准和程序流程等开展了要求,仍未对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依靠方行
为能力开展标准,因而在实行时仍应严苛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实行。在签订传统式合同书的全过程中,合同书双
方能够 根据各种各样方式立即或间接的掌握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状况并明确合同书当事人,当事人一方通常光凭形象化觉得就能分辨,他
的买卖相另一方是未成年還是神智不清者。但在没法零距离开展买卖的电商主题活动中状况则各有不同。在互联网技术髙速发展趋势的
今日,添加互联网唯一的限定是技术性和机器设备,不会受到一切社会发展真实身份的限定,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是无形中物,信息内容的传递具备
互联网性、中介性、实用性等特点,具备易消退性和易修改性。因此,电子合同比传统式合同书具备更大的危害性,促使当事人不能
能像在传统式买卖标准下那般对质权人开展调查以判断其真正的真实身份,进而导致互联网社会发展行为主体的多元性。当事人支配权能力和个人行为
能力的确定具备非常的难度系数,非常容易造成冒充别人为名开展商务洽谈的状况,造成 无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书等情
况的产生。愈来愈多的未成年冒充爸爸妈妈为名、成人冒充别人为名在网购网站购买货品后引起的债务纠纷,就是非常好的证明
。
一切合同书全是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为基本,并以造成一定的法律法规实际效果为目地,因而行为人就务必具有正确认识自身行
为的特性和不良影响的能力,具有单独表述自身含意的能力,换句话说务必具有相对的民事行为能力。与传统式合同书一样,电子合同
的当事人在意思自治时不但要具备相对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也要具备相对的意思自治能力。
尽管法律法规“失效的民事行为,从个人行为刚开始起就沒有法律认可”,可是实践活动中,应充分考虑互联网虚拟性、隐秘性的特
点,应留意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在一方当事人递交虚报个人信息的状况下,若另一方当事人出自于对该材料的有效信任而
与之签署了合同书,则应认可该合同书的合理合法法律效力。
由于年纪的缘故而被评定是无个人行为能力的,在这里年纪以前的个人行为自然归属于失效。但假如由于智商的缘故而被确定为无
个人行为能力的,则不可以确定行为人被确定以前都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反过来则理应确定行为人有个人行为能力。在现实生活中,许多
中国公民的个人行为能力是根据法律法规的特别程序来宣布的,在行为人被宣布以前,必定存有很多的民事行为,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以便防止因为电子签名人行为主体缺陷而造成 合同无效,电子签名能够 申请办理第三方验证。依规设置的电子认证服务供应商
应遵循验证业务流程标准,妥当储存与验证基本信息,确保出示的认证在核查数据信息电文做为直接证据的真实有效。电子签名人或是电
子签字依靠方因根据电子认证服务供应商出示的电子签名认证从业民事诉讼主题活动遭到损害,电子认证服务供应商不可以证实自身
无过错责任的,务必担负承担责任。(创作者为内蒙古团校校领导、副教授职称、哲学硕士)
有关专题讲座:民主与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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