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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2016-07-07 09:33  来自互联网  【大 中 小】【复印】【我想改错】

因为工程量清单的新项目特征描述不足全方位详细,采用的原材料知名品牌规格型号不足确立、清算时很有可能的价格调节方法承诺不足详尽。使招投标公司对新项目的分辨和综合性价钱的构成在了解上不正确或差别。导致施工合同不可以非常好地考虑合同书彼此的真正含意主要表现。

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会之后,签署的合同书为单价合同,已不把预算定额做为计费基本,关键以中标底招投标价格为根据。但工程项目具体通常与明细叙述有差别,对报价单中沒有相对价钱或需调节的价钱,及理赔的价钱等如何确定,许多 施工合同无法详尽承诺,只是是模糊不清的几个方面标准,因而变成合同签订的一个关键难题。

工程量的不正确或变动还会继续造成工程施工理赔纠纷案件,因为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是将各种各样盈利、管理费等记入综合单价中,

如工程量大幅度降低,施工单位会明确提出盈利、管理费等不可以同占比降低的规定。如“增加的工程量/因而而增加的工程施工施工期”低于“合同书工程量/合同书施工期”,则施工单位又会明确提出增加当场管理费的恳求。虽然施工合同一般承诺工程量增加或降低超出15%时,综合单价给予调节,但怎样调节也是工程决算时产生纠纷案件的诱因之一。

工程量不正确的不平衡报价及调大先付款新项目降低后付款新项目的不平衡报价等使项目承包人获得了经济利润,但另外也导致了小区业主的损害,不可以反映合同书的公平公正与有效。

【我想改错】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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