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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用人单位应强化法律意识

  封面图电视记者 宋潇

  今年 5月23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巡回法庭公布开庭审判了朗园企业(笔名)与王天(笔名)关于劳动仲裁一案,此案涉及到因公司未与职工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而引起付款二倍工资差值的异议。

  王天阐述,其于2019年9月1号新员工入职朗园企业从业经营管理工作中,于2019年4月28日辞职,未与朗园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书。

  朗园企业为王天交纳了2019年九月份至2019年五月期内的社保,并相继付款了2019年九月份至2019年3月份的工资,未付款2019年4月份工资。

  因此,王天向成都市高新区劳动人事异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办理劳动争议仲裁,认为朗园企业付款2019年4月份工资15000元及未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二倍工资差值105000元,仲裁裁决朗园企业向王天付款2019年4月份工资15000元及未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二倍工资差值71073.46元。

  朗园企业不服气仲裁裁决結果,觉得与王天中间不会有劳务关系,彼此是代交社保关联,另外觉得超出请求权时效性,对工资规范提出质疑,故向高新科技人民法院提到起诉,认为不向王天付款2019年4月份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二倍工资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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