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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合同履行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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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合同标底交付时间

根据互联网技术等网络信息签订的电子合同的标底为交付产品并选用物流快递方法交付的,收件人的查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底为提供服务项目的,转化成的电子凭证或是商品凭据中注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项目时间;上述情况凭据沒有注明时间或是注明时间与具体提供服务项目时间不一致的,以具体提供服务项目的时间为标准。

电子合同的担保物为选用线上传输技术交付的,合同书担保物进到另一方当事人特定的特殊系统软件且可以查找鉴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产品或是提供服务项目的方法、时间另有承诺的,依照其承诺。

二、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书的基本标准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书时没法预料的、不属于商业服务风险性的重特大转变,再次合同履行针对当事人一方显著不合理的,受不好危害的当事人能够 与另一方再次商议;在有效期内商议不了的,当事人能够 恳求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变动或是终止合同。

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理应融合案子的具体情况,依据平等原则变动或是终止合同。

【关键修定表明】本內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系情势变更标准,《法典》对《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6条的要求作了修定,比如,已不要求须属“不能抗导致的”转变;删除了“再次履合同书不可以完成合同书目地”的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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