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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电子签名的 电子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陈先生拨电话资询:

    小王从某重点大学毕业之后,面试赶到某公司销售科,没多久调到异地一服务处。新员工入职时,企业与他承诺了薪资待遇等难题,但未与他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以后,该企业也自始至终未与他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只在上年今年初的情况下在给小王的电子邮件中发过一份“电子器件合同书范本”。对该电子邮件,小王并沒有理睬。近期企业工作人员变化,给小王口秀发来到辞退通知。小王觉得企业存有多种违反规定裁人的情况,随后申请办理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事项中,除开规定未提早通告的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外,还包含了因未按照规定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应付款的双倍工资差值等。企业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认同,觉得已向小王发表“电子器件合同书范本”,小王沒有回应,视作默认设置书面劳动合同创立。我想问一下,沒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器件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认可吗?

    解释:《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入了直接证据的范畴,其第六十三条明文规定:“直接证据包含:(一)被告方的阐述;(二)证据;(三)证据;(四)电子证据;(五)电子数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也要求:“书面方式就是指协议书、信函和数据信息电文(包含传真、电传、发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箱)等能够 有形化地主要表现所述內容的方式。”难题是,小王沒有在“电子器件合同书范本”上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要求,电子签名另外合乎以下标准的,视作靠谱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做数据信息用以电子签名时,归属于电子签名人特有;(二)签定时电子签名制做数据信息仅由电子签名人操纵;(三)签定后对电子签名的一切修改可以被发觉;(四)签定后对数据信息电文內容和方式的一切修改可以被发觉。被告方还可以挑选应用合乎其承诺的靠谱标准的电子签名。

    该法第十四条要求,靠谱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是盖公章具备同样的法律认可。沒有小王签名的“电子器件合同书范本”,对小王是沒有法律认可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用人公司自劳动力生效日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应向劳动者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用人公司违背此方法要求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理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生效日向劳动者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因而,小王认为二倍薪水的要求理应获得法律法规的适用。

    (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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