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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因合同诈骗被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决

公诉行政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59年12月30太阳升起生在湖北大冶市,汉人,初中学历,无岗位,户口所在地湖北黄石市西塞山区,现居黄石市西塞山区。

今年三月十四日涉嫌犯诈骗罪被黄石市派出所黄石港大队刑拘,同一年3月16日被各地各部门取保侯审,今年3月4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取保侯审。

我院审理后,于今年5月6日对其取保侯审。

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20]90号民事起诉书控告被告人卢某犯合同诈骗罪,于今年5月6日向我院另案处理。

我院于当天立案侦查,并依规由审判员付芬出任法官,与人民陪审员李春姣、刘群构成仲裁庭,公布开庭审判了此案,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分派检察员许若文、检察官助理叶萌到庭适用公诉,被告人卢某以及辩护律师章小佩出庭报名参加了起诉。

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公诉行政机关控告:被告人卢某一直想承揽中国某某某黄冈市子公司的基本建设建筑项目,二零一六年3月4日,湖北公共建筑施工总承包集团公司天某工程建筑企业变成中国某某某黄冈市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基本建设建筑施工(通信基站土建工程)集中化招标采购新项目的中标方,被告人卢某获知此状况后,数次找湖北省古兵某某某通讯技术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公共建筑施工总承包集团公司天某工程建筑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商谈修建桩基工程事项,但均未战略合作协议书。

二零一六年6月份,被害人邓某联络被告人卢某,表明想两者之间协作基本建设桩基工程,被告人卢某明知道自身沒有承揽到桩基工程,为骗领邓某信赖,向邓某提供了中国某某某黄冈市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工程建设《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仿冒的其与湖北公共建筑施工总承包集团公司天某工程建筑企业黄冈市服务处的《合作协议》,导致邓某坚信卢某早已承揽到该桩基工程,遂于同一年7月10日与卢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金某酒店签署《中国某某基础施工协议》,依据该施工协议承诺,邓某于当天至8月18日依次分三次付款给卢某工程保证金总共中国人民币十万元,同一年5月27日卢某以选购工程保险为由向邓某索取保险费用5000元,接着,邓某领着职工入场工程施工遇阻,获知被告人卢某沒有承揽到该桩基工程。

被害人邓某数次联络被告人卢某规定其退回所扣除的花费,卢某迫不得已于二零一六年8月19日向邓某出示一份保证书服务承诺退回所述账款,但一直未退钱并对邓某不理不睬。

被害人邓某于20181月23日向公安部门举报。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的家属代其退回脏款105000元,被害人邓某出示谅解书对卢某给予原谅。

为确认所述控告,公诉行政机关复庭诵读、提供了有关直接证据给予证实。

公诉行政机关觉得,被告人卢某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骗领别人现钱中国人民币105000元,金额较大,其个人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合同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

被告人卢某系挑明,能够 从宽惩罚;其家属已代其所有退赃并获得被害人原谅,对控告的违法犯罪沒有质疑,并同意认罪认罚,提议被判被告人卢某刑期一年,并罚款中国人民币二万余元,可可用判缓。

被告人卢某对控告客观事实、罪行及定刑提议沒有质疑且签名具结,在开庭审判全过程中亦情况属实。

其辩护律师对公诉行政机关控告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和判定不持异议,对定刑层面明确提出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的所有违法违纪客观事实,组成挑明,其亲属已委托所有退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原谅,同意认罪认罚且积极交纳罚款,系初犯、偶犯,社会发展不良影响小,要求对被告人卢某从宽惩罚。

经案件审理查清:二零一六年3月4日,湖北公共建筑施工总承包集团公司天某工程建筑企业变成中国某某某黄冈市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基本建设建筑施工(通信基站土建工程)集中化招标采购新项目的中标方,被告人卢某获知此状况后,数次找湖北省古兵某某某通讯技术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公共建筑施工总承包集团公司天某工程建筑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商谈修建桩基工程事项,但均未战略合作协议书。

二零一六年6月份,被害人邓某联络被告人卢某,表明想两者之间协作基本建设桩基工程,被告人卢某明知道自身沒有承揽到桩基工程,为骗领邓某信赖,向邓某提供了中国某某某咸宁市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工程建设《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仿冒的其与湖北公共建筑施工总承包集团公司天某工程建筑企业黄冈市服务处的《合作协议》,导致邓某坚信其早已承揽到该桩基工程。

同一年7月10日,卢某与邓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金某酒店签署《中国某某基础施工协议》,依据该施工协议承诺,邓某于当天至8月18日依次分三次付款给卢某工程保证金总共中国人民币十万元,同一年5月27日卢某以选购工程保险为由扣除邓某保险费用5000元,接着,邓某领着职工入场工程施工遇阻,获知被告人卢某沒有承揽到该桩基工程。

邓某数次联络卢某规定其退回所扣除的花费,卢某于二零一六年8月19日向邓某出示一份保证书服务承诺退回所述账款,但一直未退钱并对邓某不理不睬。

邓某于20181月23日向公安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将卢某列入在网上在逃人员。

今年三月十四日,被告人卢某被武汉市公安局路轨道路交通大队黄金口公安局抓捕。

归案后,被告人卢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邓某退回脏款中国人民币105000元,被害人邓某对卢某表明原谅。

另查清,在我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被告人卢某积极交纳罚款中国人民币二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质证、确定的户籍信息表、归案历经、合作合同、中标通知、基本施工协议、交易记录、收据、谅解书、湖北罚没收入单据等证据,见证人段某、卢某、任某、沈某等的证词,被害人邓某的阐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卢某的口供与辩驳等直接证据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骗领别人现钱中国人民币105000元,金额较大,其个人行为已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行政机关的控告创立。

针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我院给予听取意见。

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同意认罪认罚,积极交纳罚款,能够 从宽惩罚;其家属委托向被害人退回了所有脏款并获得原谅,可酌情考虑从宽惩罚。

经我院授权委托,黄石市西塞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卢某开展审前社会调研后,提议对被告人卢某可用非囚禁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合乎判缓可用标准,能够 可用判缓。

公诉行政机关的定刑提议适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之要求,裁定以下:

被告人卢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期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罚款中国人民币二万余元(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定明确生效日测算。之上罚款已交纳)。

如不服气本裁定,可在收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根据我院或是立即向湖北黄石市初级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上告。

书面形式上告的,理应递交上诉状原件一份,团本二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要求,合同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采用编造客观事实或是瞒报实情等蒙骗方式,骗领另一方被告方的财产,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骗领另一方被告方财产,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罚款;金额极大或是有别的比较严重剧情的,处三年之上十年下列刑期,并罚款;金额尤其极大或是有别的尤其比较严重剧情的,处十年之上刑期或是有期徒刑,并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提升一条,做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机构、领导干部以推销产品产品、出示服务项目等生产经营之名,规定参与者以交纳花费或是购买商品、服务项目等方法得到添加资质,并依照一定次序构成等级,立即或是间接性以发展趋势工作人员的总数做为计酬或是购物返利根据,诱惑、威逼参与者再次发展趋势别人报名参加,骗领财产,搅乱社会经济纪律的传销组织主题活动的,处五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并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之上刑期,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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