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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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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是考评的,未将承包单位以及工程项目列入本企业的安全性管理体系推行统一管理方法的,未向承包单位开展外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或是未依照合同书承诺向承包单位出示相关材料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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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是考评的,未将承包单位以及工程项目列入本企业的安全性管理体系推行统一管理方法的,未向承包单位开展外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或是未依照合同书承诺向承包单位出示相关材料的惩罚

事宜根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安全管理质监总局令2014年第62号)第三十四条:相关发包单位有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勒令期限纠正,给与警示,处以一万元之上三万元下列的处罚。(一)违背本方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要求,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是考评的;(二)违背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要求,未将承包单位以及工程项目列入本企业的安全性管理体系,推行统一管理方法的;(三)违背本方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未向承包单位开展外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或是未依照合同书承诺向承包单位出示相关材料的。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要求的行政许可,由县市级市人民政府之上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纪行为的行政许可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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