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丹华诉被上诉人桂林市环洲会展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乡镇企业供销企业、南宁市威宁财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南宁市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局、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处置监管联合会、南宁市档案局因合同纠纷一案
時间: 2020-06-05 16:46
公 告
(2020)粤01民终10010号
南宁市乡镇企业供销企业:
有关原告杨丹华诉被上诉人桂林市环洲会展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乡镇企业供销企业、南宁市威宁财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南宁市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局、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处置监管联合会、南宁市档案局因合同纠纷一案,早已核查结束。因大家失踪,没法送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大家公告送达我院(2020)粤01民终10010号民事裁定,判决以下:驳回申诉,保持原判决。自传出本公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五 日
(小编:冯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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