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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电子签名法:数字化时代的立法序幕

电子签名演试图 

  那就是2005年的一天,身北京的陈先生和远在广州市的孙先生根据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达到了一项使用价值五十万元RMB的贸易合同意愿。可是,以便使彼此内心都能有点儿自信,她们只有根据邮政快递系统软件将纸版的合同格式往返传送签字,或是花销昂贵的飞机票零距离地签署合同。等陈先生和孙先生最后取得合理合同格式的情况下,已经是她们下决心协作的几日以后了。 

  在《电子签名法》执行以前,很多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人都拥有 一样的难堪:她们原本是把电子商务作为处理买卖繁琐阶段的专用工具,但通常无法提升最终的重要环节。由于在二零零五年4月1号以前,网络时代的一切协议书也不受法律法规维护,而沒有法律法规维护的商业服务标准显而易见没法建立在其中的社会秩序。 

  但自二零零五年4月1号《电子签名法》执行以后,假如陈先生和孙先生又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达到了合同书意愿,那她们就可以在几秒以内,坦然用自身的电子签名进行这一合作合同的签定。 

  四大“缺陷”释放出来的法律法规 

  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的电子商务拥有一定的发展趋势,二零零一年添加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电子商务买卖进到迅速发展期。但此外,牵制我国电子商务的短板———法律法规真空泵的缺点也愈来愈显著了。 

  二零零一年,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管理公司办公室创立,在创立之初,国信办就开始了电子商务法律难题的调查。调查的結果是:实行电子商务必须的不仅是一部法律法规,只是好几部。先前颁布的牵涉到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还要开展修定和填补。 

  电子商务法律一步到位显而易见不实际,因此有关部门明确提出,能否就电子商务某一急缺的难题,先立一个?这一建议获得了国务院法制办的认同。 

  但什么问题是最重要的呢?有关权威专家不谋而合地明确提出了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中起着不能缺乏的关键功效。要是没有电子签名,就没法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商务买卖也就无从说起。因而,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进行全过程中一个不能缺乏的关键步骤。 

  而刚好就是这个阶段,在那时候却拥有 许多 缺陷。 

  2005年4月2日,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大会上,曾任国务院办公厅法纪纪检书记曹康泰强调了这种缺陷并表明了制订电子签名法的重要性: 

  一是电子签名、数据信息电文是不是具备法律认可无明确规定,导致了电子商务和智慧政务发展趋势的法律法规阻碍,客观性上牵制了电子商务和智慧政务的发展趋势; 

  二是电子签名的标准不确立,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欠缺标准,产生纠纷案件后义务无法评定; 

  三是权威认证(电子认证服务供应商)的法律法规影响力和法律依据不确立,个人行为不标准,验证的合理合法无法确保; 

  四是电子签名的安全系数、可信性沒有法律法规确保。在网上数据信息、材料常被乱用,买卖中的诈骗个人行为经常发生,消费者权利无法得到维护,对在线交易的安全性欠缺自信心。 

  曹康泰说:“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局势,促使大家觉得有十分明显的必须,要制订相关电子商务层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今看来,最急切的還是电子签名法,使电子签名具备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因而客观性上规定大家务必尽早制订、根据电子签名法。” 

  实际上,早在1998年,在我国改动后的《合同法》就认可了数据信息电文,包含发传真、电子邮箱的法律认可。可是当纠纷案件产生时,人民法院仍没法将这种发传真、电子邮箱听取意见为直接证据,数据信息电文合同书的彼此因此担负着极大的法律纠纷。 

  二零零二年,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办授权委托相关企业拟定了《电子签章条例》,最开始的精准定位是行政规章。国信办将《条例》递交国务院法制办核查后,国务院法制办觉得還是应当升高到法律法规,因此在较大幅的改动后,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大会根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一部被称作中国第一部真实实际意义上的信息化管理法律法规,打开了数据信息时代的法律帷幕。 

  《电子签名法》关键要求了四方面的內容:建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标准了数据信息电文;开设电子认证服务项目市场准入制度规章制度;制订了电子签名安全性保障机制。 

  人民大学法学系专家教授、商法研究室优点刘俊海告知新闻记者:“《电子签名法》要求了满足条件的电子签名具备与手写签名或是盖公章同样的法律效力,这促使处在网站空间的电子商务与现实世界对接,能够 说成牵着了电子商务的‘牢牢’。此外,电子签名的法律方法也非常值得效仿,我们在法律时,沒有一味地追求完美专而精的电子商务法典,只是采用急救标准,先制订一部推动别的。” 

  不只是电子商务的“专利权” 

  在《电子签名法》的拟定全过程中,有关该法的应用领域一直是争执的聚焦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委王以铭所做的《电子签名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纪录了此次异议的整个过程。 

  《电子签名法》议案第一稿的第二条要求:“商务洽谈中应用电子签名、数据信息电文的,可用本法。”对于此事,出現了二种建议。一些委员会和地区、单位觉得本法的应用领域仅限于电子商务主题活动是适度的,并提议将本法的名字改动为“商务接待电子签名法”。而一些委员会和地区、单位、权威专家则明确提出,电子签名法的应用领域仅限于商务洽谈看起来太窄,应包含全部应用电子签名的行业。 

  接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办、工业信息化部相互科学研究觉得,制订电子签名法的关键目地是以便标准电子签名个人行为,建立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尽管那时候电子签名关键是在电子商务主题活动中应用,但伴随着信息化管理水准的持续提升,在政府机构执行一些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事务管理的管理方法中,也刚开始选用电子器件方式,如电子器件出口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器件年审及其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选用数据信息电文方法明确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办理等,这种也都涉及到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难题,一样必须可用本法的相关要求,而无须再再行独立制订法律法规。 

  “根据这种状况,本法的应用领域需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多元性,即关键适用商务洽谈,但又不限于商务洽谈。另外,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等层面的行政管理学主题活动中应用数据信息电文、电子签名的特殊情况,必须受权国务院办公厅根据本法制订政务服务主题活动和别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应用电子签名、数据信息电文的具体措施。”王以铭在汇报中讲到。 

  最终,法律委员会提议将议案第一条改动为:“以便标准电子签名个人行为,建立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维护保养相关多方的合法权利,制订本法。”并将“商务洽谈中应用电子签名、数据信息电文的,可用本法”这一条删除。 

  针对电子签名法对智慧政务的应用领域专业提升了一条:“国务院办公厅或是国务院规定的单位能够 根据本法制订政务服务主题活动和别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应用电子签名、数据信息电文的具体措施。” 

  监督机构渎职还要负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中买卖彼此互相相遇,欠缺信赖,应用电子签名时,通常必须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真实身份开展验证,并且为其派发资格证书,向买卖另一方出示信誉度确保,这一第三方一般称作电子认证服务项目组织。 

  那麼,这种权威认证谁来管控呢?监督机构理应承担什么法律依据呢? 

  电子签名法原议案要求:“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实际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技术产业主管机构制订。”这里,仍未谈及监督机构的义务。 

  很多委员会明确提出了建议:信息技术产业主管机构不仅应当制订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实际管理条例,也要依规提升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监管;不依规执行监管岗位职责的,应追究其法律依据。 

  最后,这一条被改动为:“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技术产业主管机构按照本法制订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实际管理条例,对电子认证服务供应商依规执行监管。”并在法律依据一章中提升要求:“按照本法承担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管理方面的单位的工作员,不依规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监管岗位职责的,依规给与行政处分;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一步 

  做为第一部信息化管理法律法规,电子签名法也是有许多 必须健全的地区。在其中最被别人讨论的一点就是:电子签名法颁布的最后文字中沒有提及地域管辖难题。伴随着《电子签名法》的执行,电子合同的签署总数毫无疑问会有所增加,买卖纠纷案件无可避免。假如出現起诉,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应当由买卖招标方、承包方還是认证组织所在城市的人民法院来裁判员? 

  此外,电子签名法一颁布便遭遇着很多新难题:电子商务行业必须很多配套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去健全;在智慧政务和别的社会发展信息化管理行业,电子签名的运用还缺乏确立标准,电子签名法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性,因而在执行全过程之中,普及化的较难…… 

  也许,如同刘俊海专家教授常说:“电子签名法的执行推动并非一项简易的工作中,还必须获得来源于普法教育、行政管理学、司法部门、标准规范、标准实际操作、销售市场认同等各层面的适用。它的执行仅仅在我国电子商务与信息化管理真实踏入法治化、规范性的‘二万五千里长征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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