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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一院长签虚假合同套现科研经费38万 获刑3年半

2016-12-19 11:58:26京华时报文章内容创作者:王晓飞

  北京物资学院国外社会语言学学校原校长吴尚义签署虚报合同书,骗取科研经费38余万元。新闻记者昨日获知,市三中院对此案做出最终判决,以贪污罪被判吴尚义刑期三年半,罚款二十万元。

  案件

  签虚报合同书TX科研经费

  今年已经60岁的吴尚义,原系北京物资学院国外社会语言学学院教授。

  密云法院的判决显示信息,二零一一年至2017年,吴尚义出任“科学研究产业基地——国际货运汉语翻译科学研究数据平台”等科研项目责任人并负责人新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应用,在这里期间,吴与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市某商贸公司签署虚报《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贵院付款的文献检索花费总共38余万元,转到所述俩家企业后获得现钱并占为己有。

  密云法院觉得吴尚义的个人行为组成贪污罪,一审以贪污罪被判吴尚义刑期三年六个月,罚款二十万元,勒令其退赔38余万元归还北京物资学院。

  辩驳

  宣称是合理合法合法收入

  一审判决后吴尚义不服气,提到上告。吴尚义表明,文献检索归属于学校一切正常工作中外的附加工作中,涉案科研项目都没有纳入学校对老师的一切正常考评中,其附加辛勤努力得到 的文献检索费系合理合法合法收入,不组成贪污罪。

  吴尚义的辩护律师觉得,做涉案科研项目责任人时,吴尚义不具有我国工作员真实身份,其对科研项目的机构和管理方法,对科研经费的应用和分派,不属于从业公务接待,不符贪污罪的违法犯罪构成要件。

  此外,吴尚义为涉案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自主进行文献检索工作中并获得相对酬劳,合乎按劳取酬的分配机制,不可评定为违法犯罪。

  二审

  法院评定不属于劳动收入

  法院查清,涉案科研项目是我国拨款经费预算的高等学校科研项目,非吴尚义本人获得的科研项目。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归属于公共财物、国有制财产的范围,经费预算的应用和管理方法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

  做为北京物资学院国外社会语言学学校原校长,吴尚义系国有制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业差旅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主体真实身份合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素。涉案科研项目中的文献检索费,是为获得参考文献而具体产生的花费,需依照规范付款给出示检索服务的企业。

  吴尚义做为涉案科研项目的责任人,没经所属高等院校及科研经费主管机构准许,在涉案科研项目未具体造成版权费等文献检索费的状况下,运用职位便捷,根据签署虚报合同书的方法将仍未具体产生的38余万元文献检索费从新项目经费预算中套出并据为己有,其个人行为合乎贪污罪的违法犯罪构成要件,理应以贪污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

  法院觉得,不管从吴尚义获得科研经费的方式上,還是从其骗取科研经费中的文献检索费的准许主要用途上看,此花费均不属于吴尚义应该的劳动收入,针对上诉理由,法院未予听取意见。

  12月14日,三中院做出三审判决,驳回申诉吴尚义上告,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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