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提供最新的公司新闻、行业资讯、API产品、帮助支持等信息

联系我们

【以案说法】公司高管未签合同,离职后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2020-06-09 01:46:10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公司总经理主抓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

曾以企业责任人真实身份

与多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但他自己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否规定企业双倍工资赔付?

前不久,泰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劳动仲裁纠纷案,某公司总经理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规定二倍薪水赔付的需求被审判长驳回申诉。

案件大约

2019年初,张某进到某公司出任总经理一职,承担物资采购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月工资1.五万元。任职期,张某以企业责任人真实身份,各自与严某、李某等多位职工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可是自身却一直沒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8年年末,张某从企业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并起诉,规定企业付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十余万元。

法院案件审理

法院案件审理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用人公司自劳动力生效日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应向员工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此案中,某公司的确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是他做为企业的高級技术人员,其岗位工作职责包含意味着企业解决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人力资源管理等事项,对劳动者法律法规悉知水平强过普通职工以及他职位的管理层工作人员,理应了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有关要求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且对企业的不标准劳动力个人行为承担提示、监管和管理方法的责任。非常是张某曾以企业责任人的真实身份与别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其岗位工作职责的独特性,张某应积极向企业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无法从此客观事实出示直接证据证实,理应担负本人过失造成的不好不良影响。

因而,对张某规定企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付款双倍工资的诉请,法院未予适用。

审判长赠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付款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公司不标准劳动力个人行为的一种强行性要求,目地取决于催促用人公司立即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而尽快维护做为劣势一方的员工的合法权利。但针对用人公司中责任人事层面的技术人员,具备多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的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务;另一方面也是管理人员,意味着企业执行管理方法个人行为。从做为公司人事管理人员视角而言,其明知道或理应了解沒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未催促用人公司与本身签订劳动合同,显而易见存有渎职,理应担负本人过失造成的不好不良影响。假如容许其从本身的渎职个人行为中得到 权益,不但危害了用人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等法律原则。因而,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可用不应该只独立考察该条文要求自身,应当融合《劳动合同法》总则要求的有关标准、法律精神实质(如签订劳动合同理应遵照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标准)开展了解与可用。

非常申明:以上内容(若有照片或视頻亦包含以内)为自媒体“网易自媒体”客户提交并公布,本服务平台仅出示信息内容储存服务项目。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

相关关键词

相关新闻

暂时没有

现在注册,免费试用所有产品

免费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