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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签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有效?来听专家怎么说

创作者:崔卫卫

政府部门供货合同一旦签订,等同于铁板钉钉,不可以随便变动。《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确立,政府部门供货合同的彼此被告方不可私自变动、中断或是解除合同。

此外,依据政府采购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常情况下说,除开增加原合同书购置额度的百分之十的担保物,或者一采三年的新项目外,别的状况下一般不可以随便变动合同书。针对增加担保物,《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行合同中,采购人需增加与合同书标底同样的货品、工程项目或是服务的,不在更改合同书别的条文的前提条件下,能够与经销商商议签订补充合同,但全部补充合同的购置额度不可超出原合同书购置额度的百分之十。

针对续签合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令第102号,下称“102命令”)第二十四条确立,政府购买服务履行合同限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在费用预算确保的前提条件下,针对选购內容相对性固定不动、持续性强、经费预算来源于平稳、价钱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新项目,能够签订执行限期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书。

可是天地万物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所难免出現各式各样的临时性状况和突发性出现意外。

那麼,能够减少合同书项吗?合同书实行完后,能够再继签一年吗?晚签的合同书还效吗?这种难题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确立的要求。因此,《政府采购信息》报非常邀约了业界权威专家为诸位同行业解疑答惑。

节目主持人:

《政府采购信息》报新闻记者 崔卫卫

特邀嘉宾: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副处长 王周欢

广西自治区公共资源网交易市场政府采购项目及转让处副处长 唐赞

广东省高木律师事务负责人刑事辩护律师 杨志坚

减缩服务 可否减少合同书项

节目主持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要求,政府部门供货合同的彼此被告方不可私自变动、中断或是解除合同。政府部门供货合同再次执行将危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彼此被告方理应变动、中断或是解除合同。有过失的一方理应担负承担责任,彼此都是有过失的,分别担负相对的义务。

在政府采购项目之中,签订合同书后有可能客观条件发生了转变,一些货品或服务的确不用了。假如依然依照原先的合同书承诺实行,便会对财政性资金导致消耗。有些事中标后因采购人服务內容减少,想与经销商签订减少后的合同书。这类状况下,能够减少合同书项吗?假如是由于疫情防控缘故,采购人服务內容减少,我想问一下能够签减少后合同书吗?损害怎么计算?

王周欢:一般不可变动合同书,但不可抗拒或情势变更以外。因疫情防控缘故服务新项目减少,减少內容采购人和经销商能够根据商议明确。因肺炎疫情引发合同变更或消除可根据不可抗拒理由认为免除责任。

唐赞:合同书不可以更改,只有按中标結果实行。能够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实际需看减少什么服务內容,但也必须彼此商议清晰后再减少。一般 状况下,還是不建议更改合同书內容。

杨志坚:假如牵涉到减少肺炎疫情期内账款的付款,则一般 状况下不用变动。由于肺炎疫情已被评定为不可抗拒,假如因不可抗拒造成的损害,则需首先看合同书有关不可抗拒条文的承诺,并按承诺解决。要是没有承诺,那麼这一部分的损害或花费,可用平等原则,依规彼此相互担负。因而,不会有必须变动合同书的情况。可是,假如牵涉到减少之后服务內容,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要求,务必是以“合同书再次执行将危害我国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为前提条件下,开展合同书相对条文变动,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减缩服务 可否减少合同书项

节目主持人:采购人购置的物业管理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对经销商的服务十分令人满意,第二年还必须本服务,还想和原中标经销商再继签一年合同书,另外还可以节省产品成本。我想问一下合乎法律法规吗?

王周欢:如果是一招三年能够继签,不然再次招标会。根据是102命令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履行合同限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在费用预算确保的前提条件下,针对选购內容相对性固定不动、持续性强、经费预算来源于平稳、价钱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新项目,能够签订执行限期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书。

唐赞:超过增加要求的原合同书购置额度百分之十和內容于法无据,只有再次购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履行合同中,采购人需增加与合同书标底同样的货品、工程项目或是服务的,不在更改合同书别的条文的前提条件下,能够与经销商商议签订补充合同,但全部补充合同的购置额度不可超出原合同书购置额度的百分之十。不然,就需要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要求,追责法律依据。

杨志坚:采购人是没法不动政府部门采购工作流程而立即签订一年。除非是这一年所必须的花费沒有做到额度规范。假如再次要跟原先的经销商签订,仅有走单一来源的方法,即能找到合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要求的有单一来源购置的法律规定情况。

晚于要求時间签订合同书 是不是合理

节目主持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要求,采购人与中标、交易量经销商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传出生效日三十日内,依照购置文档明确的事宜签订政府部门供货合同。

那麼,中标、成交通知书传出生效日三十日后,采购人与中标、交易量经销商签订的合同书合理吗?

王周欢:合理。法律法规沒有要求超出三十天服务承诺就失效,都没有要求相对的法律依据,可是一方不签订合同,便会遭受法律法规的处罚。

唐赞:法律法规是30日内签订合同书,超出時间假如彼此无建议还可以再次签订,仅仅实际操作不太标准,必须提升内控管理。

杨志坚:合理。法律规定的30天,是对彼此尽早签订合同书的催促。假如超出限期签订合同书有可能会造成行政部门上的违反规定,但从民事诉讼的视角而言要是彼此签订了合同书,则合同书毫无疑问合理。由于依据《合同法》要求,投标书为要约,标出的投标有效期,是附带限期的要约,仅有过去了有效期限投标书才无效,因而即便过去了30天法律规定的签订合同期限,其投标书仍然在合理内,彼此仍需按投标书、标书的內容签订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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