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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特点及重点

  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制定选用了联合国组织以及他一些國家电子签名法常见的法律方法。整体看来,具备三个关联性的特性:

  一是技术性难题繁杂,但法律问题相对性简易。由于商务洽谈的绝大部分法律问题在传统式法律中早已处理,电子签名法要是处理因商务洽谈信息内容质粒载体的转变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而这种难题大多数要是选用“作用等同于”的方法做出相对要求。二是具备较强的国际性统一发展趋势。

由于电商的明显优点,就取决于运用不会受到国界限定的国际性互联网便捷地开展网络交易,这就必定规定电子签名法律规章制度理应是国际性统一的。三是采用了“技术性保持中立”的立法原则。即法律只要求做为可以信赖的电子签名所应做到的规范,对于选用哪种方式方法来完成这一规范,法律未作要求。

  从法律条款內容看来,它也有三个层面的特性:一是导向性。法律针对买卖主题活动是不是应用电子签名、应用电子签名是不是必须第三方验证,仍未作强制要求。二是开放式。法律条款关键适用电商主题活动,但又不限于电商。三是原则问题。法律对一些标准的设定只作了原则问题的规定,仍未做出细化的要求,给实行单位空出了一定的实际操作室内空间。

  这一部《电子签名法》,重中之重解决了五个层面的难题:建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法律效力;标准了电子签名个人行为;确立了权威认证的法律影响力及验证程序流程;要求了电子签名的安全性保障体系;确立了电子认证服务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行政机关。所述要求既确立了电子签名具备与手写签名或是盖公章同样的法律法律效力,也确立了合理电子签名、数据信息电文理应具有的标准,为签名人身份核查、签定认同、电子文件直接证据应用等层面出示了法律根据。所述要求还开设了电子认证服务项目市场准入制度规章制度,确立了电子认证服务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执行行政机关,解决了过去电子认证服务项目无法律根据、无技术标准、无主管机构的“三无”难题。另外,所述要求还确立了相关多方在电子签名主题活动中的支配权、责任,为义务纠纷案件的评定建立了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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