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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社局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签电子劳动合同

半岛花园新闻记者 肖静怡

前不久,青岛市市社保局公布了一起经典案例,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选用电子方式订立劳动合同。

介绍:

劳动者陈某新员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业技术人员工作中,企业为其申请办理入职流程后,经陈某愿意两者之间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确立承诺了彼此分别应履行的支配权及应负的责任。三个月以后,陈某以本人缘故向企业明确提出离职,并向仲裁委提出要求企业付款其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薪水的要求。

裁判员結果:

开庭审理中,陈某认同与企业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但称该劳动合同签署方式不符《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要求,彼此劳动合同方式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为标准。仲裁庭历经案件审理后觉得,该网络科技公司在与陈某签定电子劳动合同时,已征询其建议,并向其展现合同格式的可视性文本文档,经陈某本人验证根据后,签定该电子合同书,陈某的自主权已获得确保,故该电子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认可,裁定驳回申诉了陈某的诉讼要求。

案子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创建劳务关系,理应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要求,说白了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是否务必纸版?其实不是。书面通知包含协议书、信函,也包含传真、电传、发传真、电子数据传输和电子电子邮件等数据信息电文方式,他们都能够有形化地主要表现所述內容,都归属于书面通知。

前不久,人力资源管理社保部政策研究室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中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选用电子方式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选用电子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理应应用合乎电子签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视作书面通知的数据信息电文和靠谱的电子签字。用人单位应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转化成、传送、存储等考虑电子签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规定,保证 其详细、精确、不被伪造。合乎劳动合同法要求和所述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备法律认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理应依照电子劳动合同的承诺,全方位执行分别的责任。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是证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有劳务关系的关键法律规定,关联到彼此本身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签合同要书面形式方法,它是起效的要素之一。这并不限于纸版方法,电子合同书也行。而且,签署电子劳动合同能够避免员工将合同书不小心遗失,便于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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