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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仟仟律师|北京案件|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退押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20362号

原告:北京市中宇声牙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清算组成员责任人:王金华。

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瑶,北京市浩硕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

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仟仟,北京市浩硕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

被告:刘乃晶。

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北京八荒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

原告北京市中宇声牙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宇声牙企业)与被告刘乃晶房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案,我院立案侦查后,依规可用普通程序,公布开庭审理开展了案件审理。原告中宇声牙企业的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瑶、李仟仟,被告刘乃晶的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出庭报名参加了起诉。此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中宇声牙企业向我院明确提出诉请:1.诉请原被告签署的《写字楼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10日停止;2.诉请被告退还原告房产租赁保证金156000元;3.诉请被告退还原告2019年3月11日至3月26日的房子租金35225.80元;4.诉请被告退还原告2019年3月11日至3月26日停车位租费338.70元;5.诉请被告退还因阻止拆迁给原告所导致的拆迁费损害一千元,之上总共192564.50元;6.上诉费用被告担负。

客观事实和原因:20189月20日,原、被告签署办公楼租赁合同书,承诺被告将北京西城区裕民路X号XXX室办公楼出租给原告应用,租金5200零元,房租付款方式为押三付三,租赁期自201810月1日起至今年9月30日,原告应用停车位的,车位费伴随着租金按一季度付款给被告。另承诺若一方进到倒闭、结算、散伙或是一切相近程序流程的,合同书将停止。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付款了保证金直到2019年3月26日的房租和车位费,后原告因生产运营产生重特大艰难,于2019年2月20日完毕运营,并于隔日举办股东会,做出了散伙企业的决定,进到清算程序。2019年2月22日原告在北京晚报发表了注销公告,并以短消息的方法告之被告,原告早已进到清算程序及停止租赁协议事项,但未接到被告一切回应。2019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邮递停止办公楼租赁合同书通知单,告之被告租赁协议将于2019年3月10日停止,原告将腾退房子,另外被告应退还原告房产租赁保证金、房租及停车位租费,被告接到通告后,回绝退还所述花费。2019年3月8日,原告找来搬家服务公司开展腾房,将所有归属于原告的物件装包后,被告告之物业管理回绝原告拆迁,商谈无果后,原告无可奈何只有将一千元付款给搬家服务公司,因而导致的全部损害,应由被告担负。2019年3月11日历经彼此刑事辩护律师沟通交流,被告和物业管理沟通交流后,己方搬离诉争房子。原告觉得原告依约执行了自身的责任,现因客观因素造成终止合同,被告理应退还原告保证金及其期满未应用房子租费和停车位租费,被告非法侵占罪所述资产的个人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刘乃晶编造谎言,1.原告所起动的清算程序是其公司股东追究其,归属于原告本身的缘故。即便 因结算而造成行为主体损毁,从而促使彼此的租赁协议因一方行为主体损毁而消除,并停止执行也不可以免去原告的合同违约责任。2.原告的毁约个人行为造成租赁房子迄今仍处在空租情况给被告产生了实际上的损害。另外被告根据租赁协议早已向中介付款了36000元的介绍费,该介绍费是以租赁2年为测算基本的,原告的毁约个人行为造成了被告的介绍费损害。被告根据合同书的承诺,扣减原告已付款的保证金,并无不当,不可退还。原告在2019年3月11日搬空了全部的物件,但彼此签定的房子股票交割单的退房流程时间是2019年3月26日,3月11日至3月26日期内归属于原告自主舍弃应用房子的期内,故不同意退回相对房租。3.原告在租用期内仅向被告付款了停车位服务费2110元,尚欠停车位服务费,故被告都不应再向其退回说白了的车位费花费。4.原告在彼此沒有沟通交流清晰的状况下,追究其拆迁,从而所产生的一千元损害与被告不相干。综上所述,请贵院在查清客观事实的基本上,驳回申诉原告的所有诉请。

被告方紧紧围绕诉请依规递交了直接证据,我院经案件审理评定客观事实以下:20189月20日,经北京市联泰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示居间服务,刘乃晶(出租人、招标方)与中宇声牙企业(承租人、承包方)签定《写字楼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协议),承诺:招标方愿意将北京西城区裕民路X号XXX室办公楼(下称涉案人员房子)在机器设备完好无损情况下租赁给承包方应用。租赁地区的总建筑面积为257.13平米,租赁总面积为257.13平米,租赁地区做为办公室主要用途。免租自20181月16起至20189月30日止。承包方在免租内免付房租。租期自201810月1日租期至今年9月30日止,租赁期2年。每租金为5200零元,房租包含物业管理费用、供暖费。房租付款方式为押三付三,每三个月付款一次。保证金等同于3个月的房租即156000元;保证金是承包方做为诚实守信执行合同规定各条文之要求,向招标方交货的担保金。如承包方违背合同规定的承诺,招标方可按彼此承诺扣押所有或一部分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能填补招标方损害,承包方应按承诺再行赔偿。其它杂费:租赁期限内,此房子所造成的有关花费均由承包方担负(水电费、宽带费、中央空调费、停车收费);按物业管理服务组织 出示的缴费通知书准时交货,贷款逾期付款造成的税款滞纳金由承包方自主付款。如承包方应用停车位,车位费用应随租金按一季度付款给招标方(1500元/个/季)。租赁协议第9.5.2条另承诺,一方进到倒闭、结算、散伙或一切相近程序流程,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中宇声牙企业依次根据银行转帐方法向刘乃晶付款保证金156000元,并按一季度付款房租至2019年3月26日,另付款停车位租费610元、1500元么加一笔。

2019年2月13日,中宇声牙企业做出股东会议决议,决议根据注销公司事项,自2019年2月22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开展结算。2019年2月22日,中宇声牙企业在北京晚报发表了注销公告,并以短消息的方法告之刘乃晶其开展结算及房产租赁消除事项。2019年8月1日,中宇声牙企业向刘乃晶邮递《终止<写字楼租赁合同>通知书》,通告刘乃晶租赁协议于2019年3月10日停止,原告将腾退房子,规定刘乃晶退还房产租赁保证金、房租及停车位租费。2019年3月8日,中宇声牙企业雇搬家服务公司腾房无果。2019年3月11日,彼此经沟通交流,中宇声牙企业搬离涉案人员房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要求,“企业依规结算完毕并申请办理销户备案前,相关企业的是民事诉讼,理应以企业的为名开展。公司成立清算组成员的,由清算组成员责任人意味着企业报名参加起诉;并未创立清算组成员的,由原法人代表意味着企业报名参加起诉”。中宇声牙企业已创立清算组成员,因而以中宇声牙企业的为名开展是民事诉讼,并由清算组成员责任人意味着企业报名参加起诉,合乎所述要求。

原告中宇声牙企业与被告刘乃晶签署的租赁协议,系彼此被告方真正法律行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应属合理合法、合理。彼此被告方均应依约履行支配权、行使权力。现中宇声牙企业以企业清算为由,认为停止租赁协议,彼此的异议聚焦点取决于终止合同的具体时间,有关花费怎样清算,及其中宇声牙企业是不是组成毁约。

有关终止合同的具体时间,中宇声牙企业认为以其下达通知所特定的時间2019年3月10日为标准,刘乃晶认为以其愿意解除合同的時间2019年3月26日为标准。在彼此未再行协商一致的状况下,理应依照合同书承诺条文所应用的句子,融合有关条文、个人行为的特性和目地、习惯性及其诚实守信标准,明确法律行为的含意,以明确多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协议第9.5不平等条约定,“终止合同9.5.1租用限期期满。9.5.2一方进到倒闭、结算、散伙或一切相近程序流程,终止合同。9.5.3一方执行合同规定需要的所有财产或财产的关键一部分被扣留、禁运或征用土地,如招标方产生所述难题则招标方偿还承包方所有租用保证金,并担负承包方所遭到的损害”,依据该合同文本字面上含意,终止合同時间为一方进到倒闭、结算、散伙或一切相近程序流程。但进到清算程序做何了解,是不是马上造成终止合同法律效力,彼此承诺仍未确立,亦未再行协商一致。本院认为,中宇声牙企业根据其股东会议决议开展结算,归属于自主结算,并不是破产重整或强制清算,其结算具备主体性,若由此评定中宇声牙企业能够 单方面随时随地解除合同,则该条文的承诺具体对其造成不定期租赁的实际效果。彼此租赁协议承诺的限期为2年,中宇声牙企业仅租用不够6个月即产生企业清算情况,而造成终止合同,客观性上面对刘乃晶的预期利益造成不好危害。因而,若以中宇声牙企业股东会议决议做出之时或公示刊登之日做为此案终止合同時间,显而易见不符刘乃晶签署该2年期租赁协议的目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要求,“清算组成员理应自创立生效日十日内通告债务人,并于六十日本质报刊上公示。债务人理应自收到通知单生效日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单的自公示生效日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成员申请其债务。债务人申请债务,理应表明债务的相关事宜,并出示证明文件。清算组成员理应对债务开展备案。在申请债务期内,清算组成员不可对债务人开展偿还。”依据上述要求,清算组成员创立后承担对债务人开展通告的责任,并应给与债务人申请债务的有效期内。因而,根据诚实守信标准,并参考所述要求,中宇声牙企业在结算时理应对刘乃晶开展通告,并给与其有效期内开展工作交接及再行找寻承租方,以尽量地降低房子闲置损害。融合所述剖析,参照买卖习惯性,提早通告的有效期内一般为一个月,即自刘乃晶接到通知单生效日三十日止。2019年8月1日,中宇声牙企业向刘乃晶宣布传出《终止<写字楼租赁合同>通知书》,但特定的2019年3月10日终止合同限期较短,刘乃晶愿意以2019年3月26日做为终止合同時间,该限期处在有效期内,我院给予认同。因而,我院确定彼此签署的租赁协议于2019年3月26日停止。

有关花费的清算难题,终止合同后,房租及有关花费应依照租用期内测算至2019年3月26日,刘乃晶应退回中宇声牙企业租用保证金。因而,针对中宇声牙企业认为刘乃晶退还房产租赁保证金156000元的诉请,我院给予适用。针对中宇声牙企业认为刘乃晶退还2019年3月11日至3月26日的房子房租及停车位租费的诉请,我院未予适用。有关中宇声牙企业认为的搬家公司费用一千元,并不是因刘乃晶毁约所导致的损害,故我院未予适用。

有关中宇声牙企业以结算为由停止租赁协议是不是归属于毁约难题,本院认为,一般状况下,承租方因本身缘故提早终止合同必须担负合同违约责任,但此案租赁协议既已承诺了一方进到清算程序终止合同,则中宇声牙企业不属于毁约。故针对刘乃晶的有关建议,我院未予适用。

总的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之要求,裁定以下:

一、确定原告北京市中宇声牙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乃晶于20189月20日签署的《写字楼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26日停止;

二、本裁定起效生效日十日内,被告刘乃晶退回原告北京市中宇声牙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租赁保证金156000元;

三、驳回申诉原告北京市中宇声牙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别的诉请。

如未按本裁定特定的期内执行计付钱财责任,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要求,翻倍付款延迟执行期内的负债贷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一元,由原告北京市中宇声牙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压力788元(已缴纳),由被告刘乃晶压力3363元(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七日内缴纳)。

因如不服气本裁定,可于判决送到生效日十五日内,向我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另一方被告方的总数明确提出团本,缴纳上告案件受理费,上告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告案件受理费的,视作舍弃上告支配权。

审  判  员   满建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肖彦青

书  记  员   林 彤

书  记  员   胡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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