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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租的房屋不能正常办公 承租人能解除合同吗?

疫情期内,各种大型活动遭受危害,从而引起的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也持续增加。那麼,在这段时间承租方能够规定终止合同吗?前不久,未央区法院张家堡人民法庭就调处了一起那样的纠纷案件。

今年1月17日,原告白某与被告罗某签署了房产租赁合同书,承诺被告将某点房子出租给原告用以办公室,并承诺该合同书自今年1月24日起效。签署当天原告白某就付款了大半年租金及保证金总共13余万元。殊不知,始料未及的疫情弄乱了一切方案,该房子所属物业公司依据防治规定封闭式大厦,造成原告白某没法一切正常运营,其遂与被告罗某商议终止合同,因未达成一致建议,原告白某诉至未央区法院。

掌握案件后,审判长觉得此案状况独特,应立即妥善处置,尽可能将彼此的损害降至最少。审判长不断与彼此沟通交流,细心释法知理,最后彼此均做出妥协,被告罗某愿意消除房产租赁合同书,并现场退回原告白某八万余元。

审判长表明,疫情归属于紧急事件,具备不可预测性,从而引起的纠纷案件,彼此应立即沟通交流,依照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标准,变动合同文本或签署合同补充协议,务求将彼此的损害降至最少。也期待大伙儿可以互相原谅,携手共进,共克时艰。(西安市电影业网络媒体新闻记者刘晓云)

编写:网络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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