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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4-11-07 13:55 来源于:工程建设教育信息网梳理 复印 | 个人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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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签订环节的难题:

  合同签订环节的难题,普遍的有:

  1、合同主体不善。合同书当事人行为主体达标,是合同书足以合理创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而达标的行为主体,前提条件理应是具备相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力的合同书当事人。这儿要避免二种趋向:一是尽管具备所述二种能力,但并不是合同书当事人,即当事人移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善;二是尽管是合同书当事人,但却不具备所述二种能力,一样是合同主体不善。

  2、合同书文本不认真细致。不认真细致便是不精确,非常容易产生岐义和误会,造成合同书无法执行或引起轰动。依规签订的合理的合同书,理应反映彼此的真正含意。而这类反映仅有靠精确明确的合同书文本。可以说,合同书注重咬文嚼字。

  3、合同文本挂一漏万。就是不全方位、不详细,有缺陷、有系统漏洞。普遍跳开的通常是合同违约责任。一些合同书只讲好听的话,不讲丑话;只讲反面的,不讲背面的,不明白签订合同理应“先小人后谦谦君子”的技巧,一旦产生毁约,在合同书中看不见毁约如何处理的条文。

  4、仅有从合同书而没主合同。主合同就是指可以单独存有的合同书,如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等。从合同书就是指以主合同的存有为前提条件才可以创立的合同书,如工程建筑分承包协议及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从合同书是沒有依据的合同书,是“无本之木”,而“无本之木”不是存的。

  5、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签署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要求,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签署的合同书归属于元效合同书,而合同无效不是受法律法规维护的。现阶段许多建筑施工企业所签署的合同书,一些是以合理合法方式遮盖不法目地的,本质也是合同无效。

  6、海外合同格式的疑惑。在我国添加WTO后,一些合同书应用海外文字。因为基本国情不一样、规范字不一样,再加汉语翻译难题,这种合同格式存许多疑惑。对这种疑惑不可以迥避,务必在合同书上多方面回应,搞清其含意,或阻塞其系统漏洞,以防导致损害。

  (二)合同书履约环节的难题:

  1、应变更合同书的沒有变更。在履约全过程中合同书变更是一切正常的事儿,难题取决于许多承担履约的技术人员欠缺这类立即变更的观念,結果造成了损害。合同书变更包含合同书內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二种情况。合同书变更的目地是根据对原合同书的改动,确保合同书更强执行和一定目地的完成。做为承包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公司,更关键是以便维护保养自身的合法权利。关键所在变更要立即。

  2、理应传出的书函(会议记录)沒有发。在履约全过程中立即地传出必需的书函,是合同书动态管理的必须,是履约的一种方式,也是建筑施工企业防范意识的一种伎俩,可是这一点通常遭受忽略,結果遭受处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彼此相关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变更等书面形式协议书或文档视作合同书的构成部分。因而务必给与充足的高度重视。

  3、应签证办理确定的沒有办理出国签证确定。履约全过程中的签证办理是一种一切正常个人行为。但一些建筑工程公司的当场技术人员对于此事并不高度重视,当产生纠纷案件时,也因没法质证而输了官司。

  4、理应追责的动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建筑业被拖工程进度款的状况相当严重,一些托欠沒有法律手段,但当提起诉讼时才发觉已超出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法讨回。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相当于舍弃债务认为,相当于买受人放弃了胜诉权。

  5、理应行使的权利沒有行使。《合同法》赋予了合同书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部分建筑工程公司不容易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书承诺付款不程进度款,建筑工程公司能够 行使抗辩权停产,但却沒有行使,怕单方停产要担负合同违约责任,結果客观性上导致了垫付资金工程施工,发包方的借款金额越来越大,难题更难处理。

  6、理应高度重视直接证据(材料)的法律认可的却沒有获得充足的高度重视。并并不一定书面形式直接证据都具备法律认可的。合理的直接证据,理应是正本的、与客观事实相关的、有盖公章和(或)签字的、有确立內容的、未超出限期的。不具有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直接证据仅仅废旧纸张一张。

小编: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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